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量刑答辩的悖论与正解

量刑答辩的悖论与正解


季卫东


【关键词】量刑答辩
【全文】
  

  2009年下半年,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逐步加强对审判裁量权的限制。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起源于上海、最近在北京多家法院渐次推广并扩大案件适用范围的“量刑答辩”制度。


  

  所谓量刑答辩,是指在开庭审理的程序中,嵌入公诉人提出求刑建议、被告及其辩护人进行防御的辩论环节,使法官进行权衡的内心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变得可视化了,从而减少乃至避免裁断的主观任意性。检察官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根据刑事侦查的结果、各种证据资料以及法律规定提出求刑建议,律师站在被告的立场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和主张,法官对不同意见的说服力竞赛进行评判并根据自己的认识和“量刑行情”作出决定――这正是现代法律共同体通过不同角色的分工来限制审判裁量权的基本方式。


  

  四年前,《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把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提上议事日程,其着眼点是通过机械化(例如电脑量刑)、科学化(例如定量分析法)的方式实现精密司法,提高判决的可预测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条思路与法社会学家盖戈(Theodor Geiger)所提倡的那种“把法律学的内容符号化,以一种数理的方式来进行推演”的设想是灵犀相通的。


  

  但是,量刑答辩制度的旨趣却有所不同。它把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受害人的主张以及地域社会的舆论反映到庭审乃至法官进行利益考量的过程中去了,结果加强了抗辩因素和司法参与色彩,使法庭变得更像某种向当事人开放的决策论坛。在这个意义上,量刑答辩实际上展示了一个后现代审判模式的雏形。不言而喻,量刑答辩的出发点是以控辩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当事人对抗主义,依然属于现代法治范畴里的制度安排。然而在辩论围绕量刑展开之际,随着商谈和妥协的比重增大,它也很有可能向前现代或后现代这两个方向发展,或多或少存在某些否定现代审判制度的契机。如果一旦出现走极端的偏向,也有可能滑向一切取决于当事人同意的事态。


  

  也就是说,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加,社会更多地强调个人的差异和要求,这时会出现一种把当事人对抗主义彻底化、强调当事人自决权的倾向,并且反过来又与私了、辩诉交易等非职业化的结案方式短路联结,使得问题状况变得极其复杂。我们不得不面对这个量刑答辩的悖论,或者也可称之为司法参与的陷阱。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