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所以无论雇主还是雇员,都有义务和权利互相监督,所以劳动法的执行力自然而然是非常可信的。这无疑加强了劳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实际效用。
4、对小企业的政策倾斜
美国工业化的明显特征是以企业为主体,美国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最多的国家,2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小企业扶持方面,美国通过设立专业机构(如SBA),专项资金,加强政策扶植,税收优惠,设立创业基金,完善社保等各项措施,给予中小企业"最小干预,最大支持",以促进小企业发展。
美国对小企业保护、扶持的法律相当多,仅2002年以来,国会两院通过的与小企业有关的议案就多达65项。这些名目繁多的法律构成一个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以1953年通过的被称之为小企业基本法的《小企业法》为界,之前的立法主要有:《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米勒-泰丁法》、《塞勒-凯福尔法》等法案,这些法律旨在反对反托拉斯,保障公平竞争;之后的立法主要有:《机会均等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出口扩大法》、《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联邦技术转移法》等法案,这些法律旨在更主动的保护、扶持小企业,鼓励其创新,促进其发展。 比如,美国联邦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包括小企业法、企业投资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小企业开发中心法等。而其他法律中对小企业的特别规定更是随处可见,如《证券法》第3条(c)款规定,根据美国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成立的小型商业公司,免于登记发行证券。
仅在劳动法方面,为解决小企业在向其雇员提供医疗和退休保障方面的困难,美国政府允许结成健康保险联盟,使得小企业能够和大公司一样向雇员提供医疗保障。并大幅降低医疗储蓄账户的缴费额度,把个人参与的缴费额度从1650美元下降到1000美元,把家庭参与的缴费额度从3300美元降低到2000美元。对雇员人数及利润额少于规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政府降低了所得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