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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及其评析

  

  作为英美法系主要代表之一的美国早在1918年的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Associated Press中就确立了“盗用学说(the Doctrine of Misappropriation)”。一战期间,美国国际新闻服务公司和联合出版公司在收集和出版有关战争新闻方面进行着激烈的竞争。由于种种原因,国际新闻服务公司被外国政府禁止从他们各自的国家获得新闻,为此国际新闻服务公司开始了一场对联合出版公司的“海盗”运动,贿赂、引诱联合出版公司的员工在联合出版社的刊物出版之前就提前披露新闻给自己,或者直接从联合出版公司的布告板上和早期的新闻报纸的合订本上复制或者直接改写新闻加以发表。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联合出版公司对自己收集的新闻享有“准财产权”,可以禁止竞争者未经许可随意加以使用,除非这种新闻作为新闻的商业价值已经消失。国际新闻服务公司未经联合出版公司的同意直接复制或者改写其新闻的行为是一种“试图在未播种的地方进行收获的行为(endeavoring to reap where it had not sown)”,不合理地侵害了联合出版公司的商业利益,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将不会有任何新闻服务。美国国际新闻服务公司的行为最后被美国最高法院根据“不得搭乘他人劳动的便车”的标准确立为一种搭乘他人便车的盗用行为。[2]自这个案件后,盗用学说逐步发展为各州所接受的普通法学说,美国法院至今依然依据这个学说审理案件。比如1997年的NBA v.Motorola,Inc.案。该案件中,被告摩托罗拉公司生产和销售一种类似于寻呼机的小装置“Sports Trax”,发送第二被告斯塔斯提供的NBA的即时比赛信息。原告NBA以不正当竞争、侵犯版权为由起诉被告,审理该案件的初审法院即根据纽约州的法律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盗用。[3]


  

  在另外两个普通法系国家英国和爱尔兰发生的一个有关电视节目预告的案例,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欧盟确定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模式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调整数据库制作、使用过程中利益关系的可能性。在这个名为“马吉尔(Magill)”的案例中,马吉尔电视指南公司出版了一种包括三家电视台RTV、ITV和BBC的电视节目预告表,三家电视台都控告马吉尔公司侵犯自己的版权,由于在英国和爱尔兰,电视节目预告表都是可以受版权保护的客体,因此马吉尔在这两个国家都败诉。马吉尔不服向欧共体委员会提出申诉,控告三家电视台拒绝许可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6条的规定,因为它们阻止了一种消费者有着巨大需求的新产品—综合性电视指南周刊进入市场。欧共体委员会依据《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即《罗马条约》)第86条认定三家电视台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责令它们许可马吉尔使用电视节目预告表。三家电视台不服,向欧洲法院起诉。审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指出,频道、日期、时间和节目名称是电视节目预告的必备要家,电视台是这些信息的唯一拥有者,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能够有效控制电视周刊的市场竞争,很容易将其他竞争者排除在市场竞争之外,从而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的范围。法院据此判决维持了欧共体委员会的决定。[4]这个案件虽然保护的不是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但是却给人们提供了一个重要启示,在信息来源唯一的情况下,数据库制作者不得滥用这种垄断地位,限制竞争,也为强制许可找到了生存的空间。


  

  大陆法系主要代表之一的德国在1777年底实施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之前,除了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外,司法实践中也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比如1993年的一个关于电话号码薄的案件,原告投资了9000万马克制作了一个电子电话号码簿,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直接复制原告数据库中的内容载入自己的电子电话数据库,并且以低廉的价格进行发行。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版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尽管被告在自己的数据库中增加了自己收集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信息,但德国汉堡联邦法院认为,原告为了制作自己的电子电话号码簿,投入了巨大的资金、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被告从原告数据库中直接下载数据几乎不需任何成本。更为重要的是,被告直接与原告进行竞争,以低廉的价格销售自己成本低廉的号码簿,试图将原告排挤出相关市场,主观上明显带有恶意,所以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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