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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及其评析

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及其评析


李扬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库制作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全文】
  

  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于许多人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笔者也曾持这种观点。[1]但仔细思考,笔者发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尚不足以保护数据库。下面笔者将详细论证这一观点,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原则对数据库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历史昭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一样,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亚当·斯密那只神话般的“看不见的手”在很多方面失灵、政府作为这种失灵的矫正者介人市场等综合因素作用的产物。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之后,对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一直被学者们冠以“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宪章”的美誉。对于数据库制作者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则非同小可。


  

  由于版权法只保护数据库的独创性选择或者编排,对数据库中的内容不提供保护,而对于数据库制作者,真正具有经济价值的就是数据库中的内容,因此版权法只能为数据库提供极为有限的保护。从司法实践看,对数据库的主要危害并不是来自对其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的非法复制,而是来自非法复制其内容、制作与其进行竞争的数据库的搭便车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种行为,版权法显然无能为力。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很大程度上正好可以弥补版权法的这种缺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原理,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具有可替代性,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法定的或者司法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自由裁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管行为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是数据库制作者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还是没有任何独创性的内容,都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显然可以比较有效地保护数据库制作者在内容的收集、整理、校正、编排等方面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资,制止版权法无能为力的窃取数据库制作者劳动成果的搭便车行为。


  

  事实上,在尚未给数据库设置特殊权利的国家,除了依据版权法保护数据库以外,主要就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或者盗用学说(英美国家的称谓)保护数据库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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