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应当选择何种保护模式
我国是地理标志资源大国,如何充分发掘、利用和保护祖先为我们留下的这些宝贵财富,服务经济建设,造福子孙后代,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保护制度的选择和设计则是重中之重。
关于我国应当采取何种保护模式,学界和实务部门已经进行了多次讨论,并发表了各自的意见,综合起来,不外有以下几种:商标法保护,专门法保护和商标法、专门法共同保护。笔者主张采取商标法和专门法并行、共同保护的模式,即在《商标法》之外,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国务院设立地理标志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可以设在商务部),统管地理标志保护的政策、法律、协调等问题,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如茶叶、中草药、瓷器、葡萄酒等,专门委员会可设在相应部委,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理标志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专门委员会除负责对地理标志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外,还应当承担对外宣传推广地理标志产品,协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责任。选择这种模式的理由是:
(一)选择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应以市场为导向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问题不是纯粹的学术问题,而是非常现实的利益衡量和选择。选择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原则应当是,以市场需求发展趋势的分析为依据,以在国际贸易中谋求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市场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不但要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而且会随着人们的观念和消费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地理标志产品也不例外。正如智利Federico Mekis M所指出的:当拥有千百年生产葡萄酒传统的欧洲主要通过突出其产品产地的特殊价值并形成“原产地特征”来推动其制酒业的时候,非传统产酒国如智利、美国、澳大利亚、阿根廷、新西兰和南非等,把商标的价值当作产业的基础。而如今这两个集团都表现出脱离各自习惯做法的倾向——当“新世界”随着市场对其产品的逐步认可而日益重视地理标志的时候,很多欧洲葡萄酒生产商却愿意把商标看得比地理标志更重要。[5]因此,商标法保护和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保护究竟孰优孰劣,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因时因地而变的问题,甚至二者本无优劣之分,其成效主要取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和当事者的运作。
(二)《商标法》应当继续作为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基本法律
1.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行之有效的
地理标志在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标志,这种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可以通过商标法予以保护。我国自1994年颁布实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来,《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展顺利,成绩卓著。截至2005年10月,国家商标局共受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514件,已经核准注册129件,其中外国3件[6],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已经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普遍上涨了15%至20%。同时,涌现了一批像安溪铁观音、绍兴黄酒、小站稻、章丘大葱等中外驰名的地理标志,创造出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为农村经济发展走出了一条光明大道。更为重要的是,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商标管理机关已经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管理制度,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