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立法层面上虽然没有明确将国家财产划分为公产和私产,但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对国家财产根据其使用目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如国有企业的财产由国家授予企业经营权,企业要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经营,并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而军事设施、国家博物馆、政府办公设施等,则不准用于经营,而只能用于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国家对国家所有的财产,根据其使用目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办法,公法和私法相互配合,各自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发挥调整作用。那种认为公共财产只能由公权保护,不能由私权保护的观点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的优良品质、知名度和声誉是我们的祖先世世代代创造、积累的结果,是祖先和当代人智慧的结晶。作为一种财产,它既不能归个人所有,也不能归国家所有,而应当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的居民共同所有,即它是一种集体财产。对于这种集体财产,应当用保护私产的方法,即通过赋予私权的方法来保护。实际上,不管是证明商标制度、集体商标制度,还是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它们所赋予权利人的都是一种私权,而不是公权,其区别仅在于具体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干预的程度有所不同。例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其首要的救济方式都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二、保护地理标志的意义
(一)保护地理标志的经济意义
地理标志是未开发的经济潜能的宝库,属于团体性知识产权,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无可争议的积极作用。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物华天宝,人杰地灵,地理标志资源非常丰富,地方名优特产数不胜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大都是农产品,其中大多数尚未得到开发。这些资源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积极发掘、严格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对于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对外贸易,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保护地理标志,发展地理标志产业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三农”工程,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农”工作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我国政府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并在《农业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1]
地理标志产品由于其特定的品质和知名度,深受消费者欢迎,因此其市场价格远高于同类普通产品。但是,单个的生产者,特别是农民,缺乏保护和开发这些地方特产市场的能力。将这些地方特产的生产经营权授予个别的生产者也有失公平,因为如前所述,它是属于该地方全体居民的集体财富。我国通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实践中,创造出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龙头企业+农户”的地理标志产品经营模式,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这种模式以地理标志为纽带、以龙头企业为中介,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以集体的面貌和力量参与市场竞争,有效地提高了分散的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和地位。如安溪铁观音茶,自2000年获得证明商标注册以来,严格按照《“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效地防止了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安溪铁观音”的市场知名度和消费信誉度空前提高,销售网络遍布国内外,在国内已经形成福建、广东、长江流域和北方地区四大市场;外销方面,由原来的日本、东南亚地区逐步扩大到欧洲、美洲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出口创汇6000多万美元。1999年,全县茶农直接从出售茶叶得到的收入是人均790元,2000年实施证明商标保护以后,茶农收入逐年提高,到2004年,人均收入达到2660元。再如“六安瓜片”获得证明商标注册后,通过实施“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专营店”的六安茶叶产业化模式,保证了茶叶品质,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每公斤茶叶价格提高100元,全市12万茶农人均增收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