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分别从防止混淆角度和反淡化的角度,提供了对于企业名称的保护。具体说来,“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项从防止混淆的角度保护各种驰名的商业标识,第2条第1款第2项从防止淡化的角度保护各种驰名的商业标识,其中都包含了企业名称(商号)。
除此之外,日本还有企业名称登记的制度。根据日本《商法》,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商号,但不得选择与他人营业产生误导的商号。 又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自己的商号当中,使用股份公司等表示公司种类的文字。银行、证券等公司还应当在商号中使用表示其行业的文字。 根据《商业登记法》,商号的登记,由当事人的营业所所在地的司法局或者司法局的派出机关负责, 通常是由区、市、町、村一级的司法部门登记。 在商号的登记中,区、市、町、村一级的司法部门只进行形式审查,例如本辖区之内是否有重复的企业名称存在。如果没有重复的企业名称存在,司法部门通常都会予以登记。商号的登记,不同于商标的注册。在日文的语义背景中,与商号相关的是“登记”,与商标相关的是“登录”,二者完全不同。
按照日本学术界的一般看法,企业名称,包括登记的和实际使用的,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名称的方面,就像一个人的姓名一样,仅仅涉及公司的名称和身份。二是财产权的方面,是指企业名称,尤其是其中的字号所体现的商誉和名声,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按照日本学者的看法,区、市、町、村一级的司法部门在登记企业名称时,仅考虑企业名称的名称方面,并不考虑企业名称的财产权方面。与此相应,如果已经登记的或者实际使用的企业名称,侵犯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财产权方面,相关的权利人可以依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予以制止。
在这方面,由千叶地方法院于1996年4月判决的“Walkman”一案, 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判例。根据案情,原告“索尼公司”拥有英文“Walkman”及其片假名的商标,使用于磁带录音机上。“Walkman”是一个臆造的商标,在国外和日本驰名。本案的被告是一家销售鞋类和服装的小商店,在千叶市企业名称登记部门登记了“Walkman有限会社”的名称,并在包装纸、包装袋、价签、收据上,以及商店周围的招揽彩旗和指示商店位置的地图上,使用了英文的“Walkman”和相应的片假名。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使用的商业标记,在发音、含义和外形方面,都与原告的商标相同,而不同之处仅在于被告的商业标记中多了一只鞋子,以及采用了不同的书写字体。在此基础上,法院依据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认定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而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