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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重构

  

  调整各种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文件分别为:


  

  商号:由《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条例》等规范。


  

  商标: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规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及证明标记、驰名商标、地理标识等。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范。


  

  特殊标记(奥林匹克、世博会标记等):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其它商业标记:分别由《著作权法》、《专利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关于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等法律文件规定。


  

  上述商业标识的管理部门主要有: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各级工商局商标处、企业处、公平交易局等;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海关等。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目前商业标识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立法方面的问题


  

  保护商业标识的立法分散,法律、法规、规章等并存,由此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导致不同的商业标识法律效力层次不同,人为造成各种商业标识权的不平等,违背私权原理,形成厚此菲薄局面;单行知识产权立法覆盖范围不全面,保护不充分:商业外观、商品化权等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呈现空白状态。


  

  2.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


  

  对同一社会关系的多重管理,造成管理资源浪费;部门利益驱动;缺少协调机制,较典型的是对地理标识的规定,两套管理体制,分属不同部门。


  

  由于上述关于商业标识立法的分散、管理制度上的缺陷等为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发生提供了温床。鉴于目前我国立法的严重滞后和不足,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标识保护法。


  

  二、商业标识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制定统一的商业标识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商业标识有其共同的特征和本质属性,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标识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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