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美知识产权协议背景之下的法律修订
美国自1988年制定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以后,不断指责中国大陆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侵犯版权的问题。1991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将中国大陆列为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重点问题的国家,发起了对中国的调查,并以贸易制裁相威胁。1992年1月,中美双方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个谅解备忘录,中方在专利、版权和商业秘密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承诺,并由此开始了对于专利法、商标法的修订,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以及对于相关国际公约的加入。
在著作权方面,自1992年3月17日开始,中美双方相互保护著作权。1992年10月15日,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对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品也与以保护。在此之前,中国已经将计算机软件纳入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1992年9月,中国大陆依据承诺修订专利法,于1993年1月开始实施。主要是扩大专利的保护对象,开始保护药品和化学品,规定了权利人的进口权,并延长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此外,还严格限定了专利的强制许可。
1993年2月,中国修订商标法。虽然在中美知识产权保护谅解备忘录中,没有关于商标法修订的内容,中国还是修订商标法,扩大了商标保护的范围,增加了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这反映了当时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同时修订的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对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保护。
1993年9月,中国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实施,主要是规定了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自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任务宣告出完成,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