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是《专利法》。专利法于1979年开始起草,1984年3月颁布,1985年4月开始实施。在起草专利法的过程中,就中国应不应该建立专利制度,发生了一场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第一个问题是,专利权是一种私有财产权权利,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是否应该建立这样一种制度。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比较简单,因为当时的苏联、东欧等国家也有专利制度。争论的第二个问题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科学技术落后,建立专利制度无可避免地会更多地保护他人的发明创造。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外国人来中国申请专利,有利于我们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也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环境。第三个问题是,建立专利制度后就不能再仿制外国的产品了,是否不利于我们自己的发展。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很简单,即已经在中国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的,当然不能再仿制,但对于那些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获得专利权的产品,由于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原则,我们仍然可以继续仿制。
第三部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是《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于1979年开始起草,数易其稿,直到1990年9月颁布,1991年6月开始实施。从起草到颁布,前后经过了11年之久。由于著作权法所涉及的主要是文化人的利益,其中又不涉及意识形态的问题,相关的讨论比较充分,制定的时间也较长。此外,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通过双重途径解决,或者由行政机关解决,或者由法院解决,也反映了当时的知识分子不愿意对簿公堂的心理特点。
可以说,在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以后,中国大陆就有了最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