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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智慧财产权制度与社会发展

  

  所谓开放,就是发展国际贸易,吸引外国的资金、技术和商品。在这一点上,制定高水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对知识产权提供有效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的输出,尤其是高科技产品的输出,总是伴随着商标和专利的保护。否则,商品一旦输出,进口国就可以仿造有关的产品,甚至使用有关的商标。如果进口国存在着强有力的对于专利商标的保护,出口商在出口产品以前,就可以先在进口国申请商标专利,一旦发生仿造或假冒,就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没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这种伴随着高科技的投资也不可能发生。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初期所吸引的外资,主要是在饭店、旅馆和一些科技含量较低的行业,就说明了这一点。


  

  中国大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立法阶段、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背景下的修订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背景下的修订。


  

  1、初步立法阶段


  

  在文革之前,中国大陆虽然有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的法律或规定,但绝大多数人对此并不了解,当时也没有知识产权或智慧财产权的概念。直到1973年,中国派代表权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全体会议,中国人才开始了解和熟悉“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将英文中的intellectual property译为“知识产权”,也是在这个时候。1979年1月,中美两国签订了《高能物理协定》,其中提到了在这个特定的领域中相互保护专利和版权。1980年2月,中美两国正式签订了《贸易关系协定》,其中也规定了版权、专利和商标的保护。这两个条约的签订,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提醒中国,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


  

  中国大陆第一部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商标法》。可以说,在当时的情况下,“文革”之前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仍然在实施。不过,这部法律,正如他的名称一样,是进行商标管理的法律,而非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规定。自1979年开始,有关部门在原来的《商标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了《商标法》,于1982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3年3月开始实施。这部商标法的特点有两个:一是仍然带有很浓厚的产品质量管理的特征,一是仅仅保护商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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