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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智慧财产权制度与社会发展

  

  此外,在商标保护方面,清朝末年曾经颁布过一个《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23年,中华民国北京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商标法》,1930年南京政府又重新颁布了《中华民国商标法》,并经过了数次修订。


  

  随着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智慧财产权法律的主要内容都已经具备了。但在事实上,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些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二、中国大陆智慧财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发布了一个废除六法全书的文告,宣布废除国民政府的各种法律,当然也包括前述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这就意味着,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重新起步。


  

  在“文革”以前,大陆政府确实颁布了一些保护技术发明、版权和商标的法律。例如,在专利方面,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在著作权方面,1950年公布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1953年颁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在商标权方面,1950年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但是大体说来,这些法律法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大,没有达到鼓励技术创性和繁荣文学艺术作品的目的。这也是由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所决定的。而到了“文革”时期,就连这些非常有限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荡然无存了。


  

  中国大陆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从1978年以后开始制定和发展的。中国大陆自70年代末开始奉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所谓改革,就是要对内搞活,充分发挥各个层面的积极性。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之下,制定专利法以鼓励技术创性,制定著作权法以鼓励科学技术作品和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制定商标法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并且由此而促进中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就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种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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