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智慧财产权制度与社会发展
李明德
【关键词】智慧财产权制度
【全文】
一、传统中国对智慧财产权的态度
智慧财产权,又称知识产权,包括版权(著作权)、专利(技术发明)、商标和商业秘密等等。智慧财产权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权,或者说人们就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而智慧财产权法律则是对这类智力劳动成果提供保护的法律。
中国虽然是造纸术和印刷术的故乡,中国虽然有火药和指南针的发明,但是中国古代没有发展出智慧财产权制度。传统中国对于智力劳动成果的态度,大体可以从以下两句话中反映出来。
一是“窃书不算偷”,或者“偷书不算偷”(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ce)。这是针对作品或著作的。推而广之,不仅是偷别人的书来阅读不算偷(有形物),而且盗版也不算偷(以无形的方式利用他人的作品)。
二是“传媳不传女”,这是针对技术发明的。在有专利制度的社会中,发明人在做出了有关的发明以后,可以申请专利,然后在有限的期间内垄断该项技术,专有其利。在没有专利制度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有关的技术发明在公开之后为他人无偿使用,并且有损于自己的利益,发明人只能采取保密的方式。“传媳不传女”所反映的仍然是,有关的技术发明一旦公开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抄袭和使用,发明人得不到任何补偿。
大体说来,近代中国自西方引进版权制度、专利制度和商标制度,就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上进行的。
我们先看专利制度。近代中国第一个将西方专利制度介绍到中国的,是太平天国的洪仁玕,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到,如有制作火轮、器械者,准许他们在一定的期间之内专有制造的权利。清朝末年修订法律,制定了一个《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对于有工艺方面的发明者不仅给予专有其利的期间,而且还规定可以给予不同品级的顶戴。中华民国时期,不论是北京政府还是南京政府,都制定过奖励发明的法规。1944年,南京政府通过《中华民国专利法》,预计在1949年1月起实施。
再来看著作权制度。清朝末年修订法律的时候,从日本引进了著作权制度,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但没有来得及实行。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都颁布过著作权法。其中,南京政府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是1928年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