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者对设计手法和技术工艺的了解不是要从设计人员的角度判断专利性,而是通过对设计手法和技术工艺的了解,更准确地把握产品可以变化的设计部位,把握哪些设计是惯常设计—受功能、技术工艺以及其他因素(包括主观因素及经济因素)的限定,从而把握一般消费者凭借经验可以了解的现有设计,把握其关注的设计内容。由于惯常设计已经熟视无睹,因此,一般消费者更关注这些惯常设计以外的设计内容—创新的设计。只有新颖的设计才会带给一般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
3.对产品现有设计状况的了解一般消费者了解常见的现有设计都有哪些,哪些是多年前的设计,哪些是近几年的设计,哪些设计是受产品自然属性制约的设计,哪些是受社会属性制约的设计。例如上述摩托车车轮案例,一般消费者由于了解摩托车车轮具有多种轮辐的排布形式,因此,他更敏感于不同轮辐造型的摩托车车轮。他会了解申请日之前的车轮造型(见图6)。结合对产品功能、性能、使用环境的了解,能够把握惯常设计内容。
在判断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性时,新旧专利法两个标准下的判断主体的能力应当是一致的。
(二)对不相同(相近)种类产品间常用设计手法的了解所谓产品常用的设计手法是指涉案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将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或简单转用(包括对自然物的仿真设计),或替换局部设计,或进行简单组合而形成的。《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时第23条增加了类似于创造性的实质性授权条件。这样,一般消费者对产品的常识性了解必然要包括对这些转用组合手法的常识性了解,10版指南就此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一规定使得“一般消费者”的概念进一步脱离现实消费者群体,上升为法律拟定的概念。在对产品外观设计的常识性了解方面,既含有该类产品的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又具有该类产品的普通设计人员的判断能力,解决的是在运用判断标准时应站在什么角度进行的问题,而不是字面意义上简单的哪类具体人的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性新标准下判断主体增加的这一能力仅在判断由不相同且不相近种类产品外观设计转用或组合而成的外观设计时才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