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欧盟相关规定欧盟注册外观设计的实质性授权条件要求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其中,新颖性是指没有相同的外观设计为公众所知,独特性是指该外观设计给予经验用户的整体印象与其所知的申请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不同。在根据整体印象评价独特性时,应当考虑到开发设计时所享有的自由度。在关于“祭司椅”[4](见图2)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决定认为,受限于产品的功能,涉案外观设计的凳子样式必须包括支撑件,中央圆柱和座位以实践凳子的功能。经验用户(informeduser)熟悉此类椅子的基本特征,当评定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印象时,具有设计空间的设计内容的相似之处,以及功能限定的设计内容(凳子的座位和靠背的形状)的不同之处会给他们留下更深的视觉印象。因为,经验用户了解该行业正常商业过程中众所周知的在先的椅子设计,因而他知道有一个脚踏和一个靠背的凳子的通常样式。
在“牙刷”[5](见图3)案的无效宣告请求中,决定认为,经验用户熟悉牙刷的基本特征,熟悉该领域专业人士在正常商业过程中所熟知的所有设计,他们了解该类型牙刷实现其功能的特定形式(带刷毛的头,加上手柄)。有许多不同的基本形式可以被用以形成牙刷,其设计空间较大,其中之一就是“L”形。在本案中,“L”形是与技术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形式。因而,经验用户会留意到超出技术功能决定的基本形式的其他区别,即不同的表面(质地和颜色)、轮廓、内部连接部件、刷毛的角度和手柄顶端的形状。这些差别足以给经验用户以二者存在不同的视觉印象。尽管涉案外观设计的独特性需要全面考察,经验用户不是普通消费者,能观察到涉案外观设计在形式上不同的特定设计,产生了不同于在先设计的整体视觉印象。
(三)日本相关规定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性包括新颖性和创造性,创造性的审查主体是一般设计者,而新颖性审查中的相近似性判断。在《意匠法》第24条中明确规定,其判断主体是普通需求者。尽管对该需求者的能力没有明确规定,但其判断标准却体现在《审查基准》22. 1. 3. 2的规定中,比如相近似性判断要基于现有设计群的情况去判断。分析现有设计群中设计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从而确定产品的现有设计,在其产品外观上做出设计改变的位置和内容。同时,还规定:常规形式的构成部分应给以较少的注意力;易于被观察者看到的部分在近似性判断中起的作用相对大。这些规定都要求需求者熟悉现有设计状况。
基于上述介绍可见,美国、日本和欧盟对外观设计专利性判断主体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相关标准或案例中看,均要求判断者对现有设计有常识性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