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各方就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却产生了分歧。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为摩托车车轮基本上均由轮辋、辐条和轮毂三部分组成,圆形轮辋应属于车轮的惯常设计,辐条的形状设计相对于轮辋通常对车轮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着影响,而该专利辐条与在先设计辐条的弧度相差不大,凹槽设计亦属于细微变化,均未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着影响,使得该专利与在先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但是,一审和二审判决则认为,摩托车车轮均为轮辋、辐条和轮毂组成,受其所设定功能的限制,外观变化的空间均为有限。因此,上述区别在设计空间有限的车轮产品上已经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着影响,遂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了此案。在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摩托车车轮领域,即使摩托车车轮均由车辋、辐条和轮毂组成,且受到设定功能限制的情况下,其辐条的设计只要符合受力平衡的要求,仍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形状,存在较大的设计空间。从而在该领域设计空间较大的认定基础上,认为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作用较小,该专利与在先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下称10版指南)在2006年《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常用设计手法了解的能力,使得一般消费者的能力有所提高。根据其规定,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两方面的能力,即对同类产品的常识性了解的能力和对产品外观设计之间区别的一般识别能力。上述摩托车车轮案例的分歧即反映了不同判断者基于对摩托车车轮外观设计不同的常识性了解,得出了不同的判断结论。由此可见,不同人群对产品外观设计的常识性了解及认知水平是有差别的。
二、不同判断主体对产品外观设计认识不同不同判断主体基于对产品外观设计的常识性了解和对二者差别识别能力的不同,对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不同的判断能力。
(一)无关人群的能力所谓无关人群,是指对相关产品不具备普通知识的人。诚然,我们每个人都是普通消费者,但绝不是每类产品的普通消费者。我们只是生活必需品和某类产品的普通消费者,比如,不购买、使用汽车的人就不是汽车的消费者,因此,对于汽车来讲,这些人就是无关人群。因为,他们不关心汽车的任何消费信息,更不了解相关功能及性能,尽管他们可能知道汽车是运输工具,有载人载物之分,但仅此而已。由于不关心汽车,他们不了解汽车发展历史和趋势,对于汽车外观的差别仅仅停留在朴素的认识层面,仅能分清三厢与两厢客车的差别,甚至分不清同为三厢客车的汽车之间的造型差别。无关人群对于产品外观设计区别的判断仅仅是从整体形状来看“像不像”,由于对于产品的功能性能等均不了解,在对有创新的设计内容进行判断时容易失之偏颇,不能给予恰当、客观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