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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三)第二号公司法指令对科技创新和公司竞争力的阻碍与改革建议。第二号公司法指令允许以可评估的非现金财产出资,但不允许以已经提供的劳务和允诺于未来提供的劳务出资。限制劳务出资,一直是各国公司法的传统。甚至美国多数州的法院和成文公司法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也不允许以未来提供劳务的承诺出资。[20]对于已经提供的劳务,美国各州公司法还是比较宽容的,法官们认为,对于已经提供的劳务,公司无论如何都是要支付报酬的。因此,以公司应当支付的报酬出资,并没有使股份掺水,是真实的出资。但是,对于承诺于未来提供劳务的出资,法官们认为,这是无法强制的,因此是不能转让和用于支付债务的。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各界对于劳务出资的认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一些关键的技术人才的服务对公司来说,是一笔非常重要的财产;第二,一些新设立的公司没有财力支付员工的工资,如果不允许以劳务出资,公司就无法用公司的股份支付员工的工资,也就无法留住重要的技术人员,这个问题对那些新设立的高技术公司尤其突出。所以,美国1984年的《标准公司法》适应了高科技时代的发展和要求,允许以未来提供劳务的承诺出资。[21]这次公司资本制度的反思,对于是否允许公司接受劳务作为出资,也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经过调查,大部分被调查的法学界人士认为应当允许将劳务作为合法出资。有人担心承诺人不履行劳务会对公司资本产生影响,造成出资不实。一些学者建议,允许公司接受劳务作为合法出资,但要提供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保证劳务能够提供。劳务提供者不履行劳务的风险,可以通过将股票存放于交易保障账户作为劳务出资的保障,在劳务提供完毕时再将股票交给出资者;或者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劳务提供者不履行劳务的保险来化解。[22]


  

  (四)关于加强债权人和股东利益保护的批评与建议。在公司减少资本的情况下,依据第二号公司法指令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获得债权担保,除非公司的财务条件给债权人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依据第二号公司法指令债权人行使这一权利的条件,取决于各成员国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公司法高级专家组建议,这种保护债权人的模式应当适用于所有的重组交易。所有的重组交易都应作出特别保护债权人的安排。举证责任应当在债权人,债权人必须证明他们受到了减少资本的损害,而不是由公司证明债权人的地位很有保障。这主要是避免债权人阻挡交易。另外,如果第二号公司法指令关于资本维持的制度被视为有效的,在公司因为亏损而减资时,保护债权人的措施值得重新考虑。因为,如果减少资本是为了调整亏损,没有向股东转移资产,但却允许在现在的资本不可能的情况下,将来向股东分配。所以仍然需要向债权人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因为资本数额减少了,用于弥补亏损的数字小了,可分配的盈余就多了,可能分配给股东的财产比较减资以前就增加了。当然对保护债权人来说是不利的。


  

  现行第二号公司法指令29条§4虽然允许限制或取消股东的新股优先购买权,但要遵守严格的程序。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多数的同意和董事会的特别书面报告。由于当代资本市场和公司所处的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当公司急需特别的财产和资本或利用本公司股份收购其他公司时,新股优先购买权就会成为公司发行新股的障碍。同时,特别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和投票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段时间可能会使公司筹资的时机丧失。所以, SLIM小组提议的,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限制新购优先购买权而无需再遵守这些程序,是适当的。当然只有在新股以发行之前的市场价格或略低于市场价发行时可以限制或取消股东的新购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真正将无票面金额股份引入,就不能压制或限制股东的新股优先购买权。因为新股优先购买权是在欧盟的水平上保护股东股权不被稀释的唯一手段。[23]


  

  在资本制度改革的同时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也是一个重要议题。依据公司法高级专家组的意见,废除法定资本,允许成员国公司法实施选择性的资本制度,并不一定相应减少对股东保护的水平。相反,没有法定资本的概念,股东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在选择性资本制度中,虽然允许公司发行无票面金额的股份,但新股发行时,股东的新股发行优先购买权可以保护股东利益。选择性制度要求,只有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股东的新股发行优先购买权才能被限制或排出。除此以外,公司发行新股时,必须考虑当时股份的公平价值。公司不得以与现行股份价值没有任何联系的价格发行新股。这一目标在法定资本制度下,只得到了部分的实现。因为法定资本制度允许公司在票面价值以上的任何价格发行股份,甚至有时低于票面金额,因此并不一定反应股份的真实价值。既存的股东权利也可能被稀释,如果公司发行新股高于票面金额,而低于其真实公平的价值,股东权利就会被稀释。选择性资本制度要求公司必须以公平的价值发行股份,与现行法定资本制相比,将实质性地改善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选择性资本制度虽然允许非现金出资不必经过专家验资评估,但仍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保护少数股东和现有股东的权益,例如,非现金出资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可以被要求证明股份发行所得到的对价,就公平价值来说是适当的、公平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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