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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抑或批评

  

  然而,曾长期服务于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心(后更名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古德蒙多·阿尔弗雷德松教授争辩说,不应该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参与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工作。首先,国家人权机构应该将有限的资源优先用于国内的人权工作,而不是花在参加联合国各种昂贵的国际会议上。其次,各个国家人权机构常常遭受来自政府的压力,要求它们在这些会议中称赞自己的政府,而不是批评政府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和不足。许多时候,国家人权机构都会赞扬政府,好像是政府的一个下属机构。这样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巴黎原则”的初衷和要求。但当某些国家人权机构在国际组织面前批评本国政府后,往往之后都会得到政府的种种惩罚,要么削减其财政预算,要么想办法让那些对政府不予批评的人替代忠实履行职责的委员。这样一来,国家人权机构最终丧失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作用。{44}


  

  现在看来,问题的核心是在参与条约机制的过程中,国家人权机构到底与条约机构、政府之间保持什么样的关系?从条约机构的角度来看,希望国家人权机构担当起一个独立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角色,为条约机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国家人权机构在此方面的表现并不常常尽如人意。因此,从各公约机构的程序规定来看,在公约的审议过程中,多数公约委员会将国家人权机构与非政府组织的安排放在一起,但给予国家人权机构参与的机会要少于非政府组织。从各国政府的角度来看,希望国家人权机构在国际组织面前不要过于较真,甚至要求国家人权机构维护政府的主张和做法,以削弱非政府组织对政府的批评。非洲国家人权机构在这方面的表现尤其明显{45}。


  

  鉴于此,作者认为,国家人权机构在国内工作的重要性远大于其参与的国际活动。国家人权机构应该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其国内建设,开展各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尤其应重点挖掘,在国内履行和实施国际人权条约的途径和方法。与此同时,国家人权机构应设法确保其政府认真对待来自联合国的各种批评和指导,切实协助政府担当起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国家人权机构应该开展与联合国、其他国家人权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并将积累的工作经验运用于本职工作。


【作者简介】
张伟,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1}联合国《关于设立和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手册》,1995年,第23页。
{2}张伟:“联合国与‘国家人权机构’的萌生和发展—基于史料的考察与分析”,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28-26页。
{3}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家人权机构调查—全球国家人权机构对问卷调查的反馈意见和建议的报告》,2009年,第8页。(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 for Human Rights, Survey on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Report on the Findings and Recommendations of A Questionnaire Addressed to NHRIs Worldwide, 2009,P.8)。
{4}同注1,第24页。
{5}联合国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通过的《关于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6}同注3,第47页。
{7}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秘书长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人权机构的报告》, A/HRC/13/44 , 2010年。( UnitedNations, National Institutions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A/HRC/13/44,2010)。
{8}联合国大会《监察员、调解员和其他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秘书长的报告》,A/65/340.2010年.第16-25页。
{9}同注3,第43页。
{10}为回应几个条约机构的报告,联合国大会于1983年请人权条约的主席会面探讨如何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第一次主席会议于1984年召开。自1995年开始,人权机构主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2002年开始,各条约机构主席和另外两名委员会成员每年相聚日内瓦,举行委员会间会议,讨论工作相互协调等方面的问题。
{11}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来推动执行<公约>的一般性建议十七》,载《联合国大会第48届会议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A/48/18,1993年,第143页。
{12}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E/C. 12/1998/25,第2页。(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The Role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inthe Protection of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E/C. 12/1998/25,P. 2)。
{13}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二号一般性意见: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对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的作用》,CRC/GC/2002/2,2002年.第6-7页。
{1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2届会议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一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最后意见:中国》,CRC/C/15/Add. 56,1996年,第26段。
{15}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第40届会议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一结论性意见: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CRC/C/CHN/CO/2,2005年,第16段。
{16}同注15,第17段。
{17}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34届会议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E/C. 12/1/Add.107,2005年,第41段。
{18}同注17,第78段。
{19}《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议定书》第18条。
{20}中国于公开签署日(2007年3月30日)当天签署了该公约,并于2008年8月1日完成该公约的批准手续。
{21}联合国大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执行残疾人的人权研究报告所载建议进展情况的报告》,A/HRC/4/75,2006年,第49段。
{22}人权事务委员会《工作办法概览》(Human Rights Committee, Overview of the working methods)
{23}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来推动执行<公约>的一般性建议十七》,载《联合国大会第48届会议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A/48/18,1993年,第143页。
{24}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第62届会议和第63届会议(联合国大会正式记录:第58届会议补编第18号)》,A/58/18,1996年,第171页。
{25}同注24。
{26}同注24。
{27}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活动准则》, CERD/C/68/Misc. 5/Rev. 1, 2006年,第4段。(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Guideline to follow-up on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CERD/C/68/Misc. 5/Rev. 1,2006,para. 4)。
{28}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工作办法七: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参与委员会的活动》(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Working Methods VII; Participation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national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in the activities of the Committee)。
{29}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 CEDAW/C/2007/L4/Add. 1,2006年。
{30}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与国家人权机构关系的声明》,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A/63/38,2008年,第69页。
{31}禁止酷刑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工作办法》(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 Overview of the working methods of the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
{32}联合国大会《秘书长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报告》,A/HRC/13/44,2010年,第13页。
{33}儿童权利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工作办法概览》(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Child, Overview of the workingmethods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Child)。
{34}联合国大会《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报告(第一届会议)》 A/59/48 (Supp. ) , 2004年,第25页。
{35}联合国大会《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报告》,A/61/48;2006年,第20段(General Assem-bly,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 A/61/48,2006,para. 20)。
{36}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临时议程和议程说明—秘书长的说明》,CRPD/C/1/1,2009年,第1页。
{37}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议事规则》,CRPD/C/4/2,2010年,第51条。
{38}同注3,第42页。
{39}同注3,第47页。
{40}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试论联合国改革过程中的国家人权机构》,2006年,第6页[International Coordi-nating Committee of NHRIs(ICC),Discussion Paper on NHRIs in the UN Reform Process, 2006, 6 ]。
{41}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秘书长的报告》,A/62/287,2007年,第3段。
{42}[丹麦]莫腾·堪儒姆:《国家人权机构:落实过程中的一个伙伴》,载拉尔斯·穆勒主编:《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第一个365天》,2007年,第150页(Morten Kjaerum,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A Partner in Implementa-tion, in: The First 365 Days of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ed. Lars Muller, 2007,p. 150)。
{43}[澳]布莱恩·伯德金:《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9页。
{44}该评论是古德蒙多·阿尔弗雷德松教授在汕头大学举办的“国家人权机构系列讲座”中发表的,摘自作者的笔记。该系列讲座是中国政法大学与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共同承担的“国家人权机构”研究项目的一部分。此项目自2004年以来,得到了瑞典国际发展署的资助,已在国内召开了数十次国际研讨会,作者与西北政法大学、汕头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联合组织了有关专题系列讲座,并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7月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了面向全国大学生的“人权法暑期双语课”。
{45}[英]雷切尔·穆雷:《国家人权机构在国际和区域层面的作用-非洲的经验》,2007年,第24页(Rachel Mur-ray, The Role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at the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Levels-The Experience of Africa,2007.P.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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