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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抑或批评

  

  (七)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委员会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规定:“根据《公约》第74条第4款,委员会请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关、以及政府间组织和其他有关机构(包括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就本公约所涉属于他们活动范围内的事项提交书面材料,供委员会审议。”{34}委员会在2006年4月27日的第36次会议(第四届会议)上,决定在相关缔约国不反对的情况下,国家人权机构可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作出声明。{35}


  

  (八)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4条的规定设立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由于公约第33条大力提倡以“巴黎原则”为基础,在成员国内设立独立的国内监督机制,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机构积极参与促进、保护和监测该公约的实施。该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于2009年2月召开。{36}依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10年初)通过的程序规则的规定,国家人权机构的代表可以应委员会的邀请,在委员会开会期间,向委员会作出口头或书面声明,提交与公约规定的委员会活动相关领域的资料或文件{37}。


  

  (九)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依据2006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61届会议第177号决议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而最近设立的一个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根据公约第38条的规定,该公约交由联合国所有缔约国批准。遵照该公约第39条第1款还规定,公约于2010年12月23日正式生效。根据公约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将设立一个由独立专家组成的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以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职能。该委员会至今没有召开任何会议。但可以肯定的是,该委员会也将或多或少地允许国家人权机构参与相关工作。


  

  五、结语从联合国最新的调查结果来看,在非洲,将近80%的回访者表示参与了国家报告的起草工作,50%的机构曾经参与了国家报告的审议会议。然而,只有少数几个机构曾提交过平行报告或帮助起草问题清单。相对来讲,亚洲、美洲和欧洲的国家人权机构很少参与国家报告的起草,但是撰写平行报告和参与起草问题清单的水平较高(约30%-40%)。从全球范围来看,仅有40% - 45%的回访者表示曾宣传过条约机构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并且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后续行动;只有20%的机构曾参与条约机构的一般性工作(一般讨论和起草结论性意见)。这些情况表明,国家人权机构与联合国条约机构之间的互动状况一般{38。}究其原因,回访者认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不少机构提出预算和资源紧张是一个障碍;另一些机构认为,因为缺乏国际机构足够的支持,相互交流不连续以及缺乏相关知识,而使得它们很难评价国际体系;少数几个机构评论说,参与国际机制的经验没有惠及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也有一些机构认为,当国际合作与国内优先目标不吻合时,很难平衡国内和国际两方面的工作。{39}此外,不同的条约机构有各自不同的工作规范,为国家人权机构参与这些机构活动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受自身条件的限制,条约机构为国家人权机构提供的便利也不充足。并且,条约机构对建议后续工作的安排千差万别,不成系统{40}。


  

  尽管如此,国家人权机构始终被视为国家人权保护体系的核心,是人权高专办国家接触战略的核心伙伴,是确保国际人权标准在国家一级得到切实履行的至关重要的机制。{41}联合国的这种主流思想得到了曾长期主政丹麦人权中心的莫腾·堪儒姆教授的高度赞同。他解释说,国家人权机构参与联合国的工作,可以带去高度专业的思想观点,在有些情况下,能够帮助理解一些特别问题。{42}作为“巴黎原则”的起草者和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有关“国家人权机构问题”特别顾问,布莱恩·伯德金教授认为,国家人权机构可以为联合国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国家人权机构与政府之间的这种张力会永久存在,但重要的是,国家人权机构在处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时,要擅于把握其间的平衡。{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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