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共同目标是保护、促进及落实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委员会认为,两者之间的密切合作非常关键,因此正在探讨途径,设法与国家人权机构进一步互动,加强联系。
2、委员会强调指出,应该依据大会于1993年通过(第48/134号决议,附件)并经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正式认可的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成立国家人权机构。巴黎原则指导这类国家机构的设立、权限、职责、组成,包括多元化、独立性、业务方法和准司法活动。
3、委员会认为,国家人权机构在国家一级促进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保护妇女人权以及提高公众对这类权利的认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关于这一点,委员会在监测活动中需要得到国家人权机构的协助,需要其发挥作用。
4、委员会期望国家人权机构确保依照《公约》载列的男女在形式和实质上平等并依据不歧视原则开展工作,审议个人投诉,拟订关于法律、政策和人权教育活动的建议,并确保妇女能够容易地获得国家人权机构所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所有服务。委员会还期望国家人权机构的成员组成和工作人员配备在所有各级都实现男女平衡。
5、委员会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宣传和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一般性建议和决定以及对个人来文和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调查的看法,并对缔约国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情况进行监测。
6、委员会认识到,国家人权机构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推动委员会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监测程序而开展的工作。国家人权机构可以通过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就缔约国的报告提出意见和提议。国家人权机构也可根据《公约》,协助据称的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向委员会提交个人来文,或者如果情况需要,提供与委员会开展调查的任务有关的可靠信息。
7、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机构就会前工作组或委员会收到的缔约国报告提供针对该国的信息。这类信息可在相关会前工作组会议或者委员会相关届会之前或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家人权机构也可派代表参加会前工作组或者委员会届会为其分配的会议并在这些会议上口头提供信息。委员会将在相关工作组会议或委员会届会的临时议程中列入这类供国家人权机构提供信息的时间段,以便增加对国家人权机构的投入的了解。{30}
(五)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第八部分“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参加委员会的活动”中提出,“根据委员会间第一次会议的建议,委员会已经开始将国家报告的信息通报给相关国家人权机构,并请其提交书面信息。”{31} 2009年,禁止酷刑委员会秘书处为国家人权机构建立了一个网站,其中提供了关于如何与其互动的信息。{32}
(六)儿童权利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第八部分“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参加委员会的活动”中提出,该委员会一直积极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一道向其提交文件、报告或信息;但它没有给与国家人权机构参与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会前工作小组会议的机会。{33}不过,国家人权机构可以和非政府组织等机构一样要求单独和委员会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