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条约机构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参与其国家报告的审议工作联合国审议各国政府提交的条约报告时,传统上同时要参考许多缔约国政府以外的机构提供的信息,比如联合国系统的机关、国际或国内的非政府组织。这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了解缔约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状况。自从国家人权机构广泛出现以来,联合国条约机构在审议缔约国政府提交的报告时,开始接纳国家人权机构参与其国家报告的审议工作。从联合国的角度来看,条约机构非常期待国家人权机构担当起独立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关的职责,为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人权状况提出咨询意见。尽管如此,从各个条约机构的程序规定来看,它们接受国家人权机构参与报告审议程序的程度差别比较大。
(一)人权事务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工作方法中,载有题为“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对委员会活动的参与”的专门章节。其中规定,为了确保尽可能好地获得信息,委员会请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提供要接受审议的缔约国的情况。这些信息必须在审议之前,尽可能早些时候以书面形式提交。除此而外,非政府组织还被赋予和委员会进一步接触和交换信息的机会。相同的权利却没有赋予国家人权机构。{22}
(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1993年,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最早在其一般性意见中建议,为了增强缔约国和委员会之间的对话,国家人权机构应该参与报告的准备工作,并考虑让其加入政府代表团参与报告过程的可能性{23}。
委员会最新的工作方法中,对委员会与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允许获得认证的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在委员会工作时间之外的个人层面和在非正式会议中,就有关缔约国报告审议方面的问题,向愿意参与这类会面的委员会成员提供信息;委员会秘书处将通知获得认证的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相关会议的日程安排,并为国家人权机构提供会议所要审议的报告;委员会在认为适当的时候,会就对公约的履行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召集与国家机构的非正式会议。{24}委员会将决定这类会议的日程安排和形式。{25}缔约国将被同时邀请参会{26}。
2006年第68次会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指导意见》中,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允许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利益攸关方参与公约和结论性意见的落实工作,并建议可以采取定期召开圆桌会议和研讨会的形式,评估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27}。
(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当前工作方法第七部分标题为“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对委员会活动的参与”,但行文自始至终没有提到国家人权机构的如何参与问题。{28}
(四)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委员会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第七部分“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参加委员会的活动”中提出,“在最近的一届会议上,委员会拨出时间,让国家人权机构的代表向委员会提交资料。委员会很重视与这类机构进一步建立互动关系,并将继续制定互动的办法。”{29}
在2008年1月14日至2月1日召开的第四十次会议的成果附件二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开创性地发表了与国家人权机构关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