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抑或批评
——浅析国家人权机构如何处理与本国政府、联合国条约机构之间的关系
张伟
【关键词】国家人权机构;政府;联合国条约机构
【全文】
“国家人权机构”一词是指“由某一政府按照宪法、法律或行政命令建立的机构,其职责是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角度而予以特别规定”的机构。{1}联合国为推动此类机构的出现作出了决定性的贡献。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为各成员国设立国家人权机构提供了国际标准。自此开始,在联合国的大力倡导下,世界五大洲涌现出了一批依据“巴黎原则”设立的国家人权机构。{2}其中,美洲国家建立的较早,集中于90年代初期,非洲和欧洲国家集中出现在90年代中期,亚太地区则发展于90年代后期。{3}
如果以职能来界定国家人权机构,联合国曾将现有的国家人权机构分为三类:全国委员会(人权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监察专员机构。{4}这些机构因被授权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而不同,有的由宪法授权设立,有的依据一般法律而成立,还有的只是由一纸行政命令创建。尽管如此,国家人权机构一般都被赋予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职权。比如:向议会和政府等机关建言献策;依据国际人权标准,评估法律和政策的合法性;组织和开展人权教育和研究等。除此而外,“巴黎原则”积极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参与联合国的工作。它在“权限与职责”一章中,明确规定国家人权机构应具有以下职责:促进并确保国家的立法规章和惯例与该国所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协调,及其有效执行;鼓励批准上述文书或加入这些文书并确保其执行;对各国按照其各自条约义务要向联合国机构和委员会(已更名为“人权理事会”)以及向区域机构提交的报告作出贡献,必要时,在对国家独立性给与应有尊重的情况下,表示对问题的意见;与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内的任何其他组织、各区域机构以及别国主管促进和保护人权领域工作的国家机构进行合作。{5}
从上述规定看得出,国家人权机构与联合国各机构之间的合作是“巴黎原则”的一个核心要求。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联合国认为,它们之间合作的益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通过分享最佳经验来增强国家人权机构的工作能力;使国家人权机构持续了解国际发展状况;在国际层面上提高国家人权机构的可信度或国内的影响力;特别是国际机构能够提出国家人权机构关注的问题,营造了解决国内问题的国际压力。{6}但学者们对此观点看法不一,有的表示支持,有的表示反对。本文通过研究、分析联合国秘书长有关国家人权机构方面的报告、条约机构的一般性意见、国家人权机构国际研讨会的相关文件、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以及相关学术着作,总结自“巴黎原则”通过以来,国家人权机构与联合国条约机构之间是如何开展的合作,从而揭示国家人权机构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
引言联合国目前有9个条约机构负责监督9个已经生效的核心人权条约的执行情况。这些委员会都由在人权领域有公认资格的独立专家组成(人数自10人到23人不等),由缔约国提名并选举产生,固定任期,可连选连任。条约机构监督缔约国执行条约的情况。所有条约机构都被授权接受并审议由缔约国定期提交的报告,其中详细说明条约在本国的执行情况。他们制定准则协助各国编写其报告,制定一般性意见解释条约条款并就与条约相关的专题组织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