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把完善人大审查程序作为预算法修改的核心任务
现行预算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于人大审查程序不完善。在法治国家里,预算法律普遍重视议会审查程序建设,以提高预算审查的质量。预算法制完备的国家,其审查程序一般都包含时间保障、专门委员会审查、公开辩论、投票表决、公众参与等程序性要求。比如,土耳其法律规定,政府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75天向议会提交预算草案,议会收到预算草案后,议会计划和预算委员会要连续25天开会,对预算草案每一个章节进行辩论和投票。波兰法律规定,议会用4个月的时间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德国法律规定,议会审查部门预算时,每个部的部长都要到议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对其部门预算草案作出说明,接受议员们的询问。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国会对预算审查的重要程序是举行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议员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长提问,听证会公开进行,允许公众代表和媒体参加,有专门电视频道直播。相比之下,我国现行法律对人大审查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除财政经济委员会外各专门委员会基本上不参与预算审查,审查过程没有公开辩论、质询,更没有电视现场直播;在审查时间上更是缺乏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审查预算的时间尚不足一天,“不仅看不懂,而且看不完”,审查效果可想而知。
因此,在预算法修改时,我们应当努力增加人大对预算草案审查的程序性规定,尤其应在延长审查时间、充分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作用,增加审查过程中的透明度等方面力求有新的突破。比如,修改后的预算法可以考虑,对于全国和省级预算,预算编制部门至少应当提前两个半月向人大提交正式的预算草案,人大每个专门委员会都应当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对所联系部门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初步审查结果汇总至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则从全国范围遴选专家参与预算审查,审查过程原则上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代表和媒体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审查意见、社会各界意见应当在人大会议前半个月送人大代表,以供人大代表审查批准预算时参考。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应当把质询、辩论、提问、答复作为人大审查预算时的基本程序在法律中予以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