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治GDP”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
如何为法治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让法律的实施不再成为难题?仅凭公众日益高涨的维权热情显然是不够的,靠有限的司法监督也不很现实。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抓住行政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认识到由上而下的干部任命制的特殊行政体制,以全新的政绩观为突破口,把法治引入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形成全新的考核体系,才能推动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让依法行政成为各级领导干部自主、自觉的理性行为,从而激发起各级政府推动法治的热情,使法治的推行由被动转为主动。为了便于人们理解,借鉴经济GDP的概念,我们把以法治作为政绩考核标准的这类政绩评价体系称之为“法治GDP”。
我国经济发展一直依赖于政府的力量,可以称之为行政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发展之所以如此迅速,关键是有一套与之相匹配的政绩考核标准,即经济GDP。作为一种习惯的思维和制度的惯性,近二三十年来,我们一直用GDP来考核各级政府和官员的政绩。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我们逐渐意识到,除了经济发展指标外,还必须有社会、文化、政治等各个方面协调发展才是合理的、科学的、可持续的。建设法治国家与发展经济一样,需要来自政府方面的强大动力,而包含了“法治GDP”在内的较为全面的政绩考核指标则恰恰能够提供这样的动力。将“法治GDP”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的重要作用,在于解决法治建设动力不足的问题。即在我们现行的经济指标、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等基础之上再增加一个法治指标,让各级政府和官员不再唯经济指标马首是瞻,这样的话,才能让依法行政成为理性选择,使法治的推行由被动转为主动。我们不仅希望法治成为衡量政府和官员绩效的指标之一,而且希望“法治GDP”在整个一级政府或者一级领导干部考核中占相当的权重,只有这样才能既给政府机关动力,也给它施加压力,以保证法律的认真贯彻和落实。
具体而言,就是要把推行法治、加强法治建设、严格依法行政的情况,作为各级政府机构和领导干部重要的政绩指标加以考核。法治搞得好不好,不仅仅是看制定了多少规章,还要看法律实施得好不好、司法公不公正、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不是很强、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如何等等;用一些具体量化、可操作、可测量的指标,比如组织依法行政学习的次数,法制机构是不是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是不是完善,依法行政的效率是否高,还有社会治安的状况、行政执法的投诉情况等等,用人民是否满意等社会公众的评价方式来评价政府的工作,从而形成对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一种监督约束和激励,来推动各地的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