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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国加入联合国《贩运人口议定书》

评中国加入联合国《贩运人口议定书》


戴瑞君


【关键词】《贩运人口议定书》
【全文】
  

  2009年12月26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决定》。决定表示,中国加入2000年11月15日由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贩运人口议定书》),同时声明:① 中国不受《贩运人口议定书》第15条第2款规定的约束。② 在中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贩运人口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贩运人口议定书》将于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之日起30后生效。如果中国政府在批准书中做出同上述“加入决定”同样的声明,则构成对议定书第15条第2款的保留。


  

  一、《贩运人口议定书》的法律地位和主要内容


  

  《贩运人口议定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条约,对加入议定书的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内容上,它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议定书,因此同公约存在一定的承递关系。这表现为,加入《贩运人口议定书》的前提是国家必须首先是公约的缔约国;议定书应结合公约予以解释;对于议定书没有规定的事项,公约的规定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议定书。同时,议定书又有一定的独立性,只加入公约而没有加入议定书的国家,并不受议定书的约束。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已于2003年8月27日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因此中国符合加入《贩运人口议定书》的前提条件。


  

  《贩运人口议定书》是第一个全面处理人口贩运问题所有方面的国际文书。其宗旨是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在充分尊重贩运活动被害人人权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保护和帮助;促进缔约国之间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加强合作。议定书正文分为四个部分20个条款,其核心内容是界定何谓“人口贩运”并使其罪刑化;明确缔约国为保护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而应履行的义务;列举缔约国及缔约国之间为预防、打击人口贩运活动而应独立或合作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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