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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

  

  既要强调适度的司法能动,又要防止司法盲动和妄动。司法能动作用的加强是当代司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司法机关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以进取的精神状态发挥职能作用,以“适度的能动”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缺陷。但是,在强调能动司法的时候,必须坚持必要的司法克制,切忌司法的盲动和妄动,即司法能动不能脱离司法审判的职能定位,不能侵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权,不能超越司法机关应有的地位,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则与原则。


  

  既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弱化,又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异化。一个政治功能缺失或弱化的法院,实际上既无政治地位,更无力担当实现法治的重任,还势必影响其一般司法功能的发挥。司法政治功能的弱化,不仅有可能丧失法院作为司法的主体地位,而且有可能使法院受其他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的摆布与支配,成为某种强势主体的附庸。但是,如果司法的政治功能过于强大,不仅与司法权的性质不相符合,而且极易使法院丧失司法的公信力。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异化,一是必须严格控制司法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得越权干预政治生活;二是司法的政治功能必须通过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而实现;三是司法的政治功能的表达不得违反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


  

  既要注意法律效果,又要注意政治效果。在我国,司法审判讲政治,落脚点在于必须讲求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处理好法律正义与政治正义的关系。为此,必须考量司法审判是否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基础,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建构,是否有利于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但是,对政治问题的考虑和关照,切不可超越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要善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政治意图和发挥司法的政治功能,即通过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正确解释法律的意旨、合理填补法律漏洞、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等方法实现司法的政治功能。法律的稳定性、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国家机关严格遵守法律,同样具有重大的政治价值,为了某个个案而牺牲法的稳定性是得不偿失的。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变通适用法律规范,而变通适用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符合正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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