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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文书工作减负法

  

  5.改进联邦政府的信息技术运用,目的是提高联邦计划(包括公共信息的传播和公众信息收集负担的减少)的生产力、效率、效果。


  

  第5条 任务分配和最后期限


  

  (一)为了履行本法确立的职能,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


  

  1.与行政机关首长磋商,建立减轻信息收集负担的年度政府目标,至少1996和1997每个财政年度降低10%,1998、1999、2000和2001每个财政年度降低5%。行政机关确立年度目标的目的是:


  

  (1)减少施加于公众的信息收集负担——1)代表了每个行政机关的最切实可行的机会;2)与第6条第(三)项确立的改进信息收集审查程序的行政管理相一致;


  

  (2)改进信息资源管理的方式,增进联邦计划的生产力、效率和效果,包括对公众服务;


  

  2.选择行政机关和非联邦实体自愿地采取引导计划来测试所选择的政策、方法、规章和程序,以便实现本法的目的,特别是为了使联邦信息收集负担最小化。


  

  3.在与总务官、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院长、美国档案保管人以及职员管理办公室主任磋商后,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在以下方面规划和维护政府范围内的信息资源管理战略计划:


  

  (1)联邦政府运用信息资源改进行政机关和计划实施之目标和方式的描述;


  

  (2)计划,为了:1)减少公众的信息负担,包括取消复制和满足共享资源的共用数据的需要;2)提高公众采用电子和其他方式获得和传播信息;3)按照本法的目的,满足联邦政府对信息技术的需要。


  

  (二)按照本条第(一)项第2款,为了所采取的引导计划的目的,管理预算局局长在与行政机关首长磋商后,在向公众和国会及时通报后,可以放弃按照引导计划做出的任何行政指示申请的发布,包括任何要求信息收集的指示。


  

  (三)重要信息系统目录:[6]


  

  1.每个行政机关的首长应该规划和保存一份由自己操控的重要信息系统的目录,包括重要的国家安全系统的目录。


  

  2.目录中的信息系统的识别应该包括每个系统与其他系统或者网络之间的接口的识别,包括那些不由行政机关操控的系统。


  

  3.系统目录应该是:


  

  (1)至少每年都升级的;


  

  (2)总审计员可以得到的;


  

  (3)用来支持信息资源管理的,包括:1)本法第6条第(二)项第4部分中的信息资源目录的准备和保存;2)本法第6条第(八)项、美国法典第40篇第三章及相关法律和指导方针中的信息技术计划、预算、获得和管理;3)美国法典第40篇第二章中的信息安全控制的监控、测试和评估;4)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g)条[7]所要求的重要信息系统索引的准备;以及5)第21、29、31和33章所要求的记录管理的信息系统目录的准备;


  

  (4)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为本项规定的实施而发布指导方针,监督本项要求的执行。


  

  第6条 行政联邦机关的责任


  

  (一)


  

  1.每个行政机关首长对下列事项负有责任:(1)为提高行政机关的生产力、效率和效果而实施的信息资源管理行为;(2)完成本法的要求以及管理预算局局长制定的相关政策。


  

  2.


  

  (1)除了本款第(2)部分之外,行政机关首长应该任命一名首席信息官员,由其直接向行政机关首长汇报责任履行情况;


  

  (2)国防部部长及每个军事部门的部长应该任命首席信息官员,由其直接向部长们汇报责任的履行情况。如果任命了一名以上的首席信息官员,应该清晰地描述他们各自的义务。


  

  3.所任命的首席信息官员有责任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及时、有效率和有效果地履行信息政策和信息资源管理责任,包括减少公众的信息负担。所遴选的首席信息官员和雇员应该具有信息资源管理的特殊职业资质。


  

  4.每个行政机关的计划编制官员应该对第6条第(一)项第2款所配置的信息资源或者支持的计划,负有责任或进行说明。在与行政机关首席信息官员和首席财务官(或者相应官员)磋商后,每个机关的计划编制官员应该界定计划信息的需要、规划战略、体制和满足需要的实际能力。


  

  (二)关于一般信息资源管理,每个行政机关应该:


  

  1.管理信息资源的目的是:(1)减少对公众的信息收集负担;(2)增进信息计划的效率和效果;(3)提高信息在行政机关内部和外部使用的真实性、质量和效用,包括保证公共信息的传播、公众获得政府信息以及隐私和安全的保护能力。


  

  2.按照管理预算局局长的指导方针,规划和维持战略信息资源管理计划,这些计划应该描述信息资源管理行为如何帮助完成行政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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