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书工作减负法
于立深
【关键词】行政机关;信息收集;管理预算
【全文】
文书工作管制是美国经济管制、社会管制之外的第三种重要的政府管制形式。美国联邦管制的增长,刺激了制作政府报告和保存信息记录的负担的增长。1980年,美国国会以《文书工作减负法》替代了1942年的《联邦报告法》,1995年又制订了新的《文书工作减负法》。之后,1996年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1998年的《政府文书工作消除法》、1999年的《政府信息安全法》、2002年的《电子政府法》、2002年的《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2002年的《国土安全法》等重要的信息法律,对1995年的《文书工作减负法》作了些微增订。管理预算局的解释性文件《联邦信息资源管理》(OMB/Circular A-130,1996)进一步澄清了基本术语和信息管制政策的内涵。本译文为1995年5月22日颁布的《文书工作减负法》,并增补了新修订的内容。《文书工作减负法》的立法目标是减轻公众的信息收集负担、增进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中国已经进入行政国家和福利国家时代,也将面临着信息收集负担快速增长的态势,应吸收美国文书工作的经验教训。
第1条 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
(一)使文书工作(paperwork)对个人、小企业、教育和非营利机构、联邦承包人、州、地方和部落政府以及受联邦政府信息收集影响的其他人的负担最小化。
(二)尽可能地保证公众利益,使联邦政府生成、收集、保存、使用、共享和传播的信息的效用最大化。
(三)协调、整合以及切实可行地使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和措施统一,使之能够成为提高生产力、效率和政府计划效果的方式,包括对公众信息收集的负担的减轻,对公众服务供给的改进。
(四)在强化政府与社会中的决策制订、责任性和公开性方面,提高联邦信息的质量和效用。
(五)使联邦政府信息生成、收集、保存、使用、传播和配置的成本最小化。
(六)强化联邦政府与州、地方和部落政府之间的伙伴关系,以使它们之间在联邦政府的信息生成、维护、使用、传播和保存之间的信息负担最小化,信息效用最大化。
(七)使公共信息的传播建立在及时且平等基础之上,促进公众利用信息,充分使用信息技术。
(八)保证由(或者为了)联邦政府在信息的生成、收集、保护、使用、传播和配置时适用下列相关的法律:
1.隐私和机密,包括美国法典第5篇552a条。[1]
2.信息安全,包括1987年的《计算机安全法》。
3.信息获得,包括美国法典第5篇552条。
(九)保证联邦统计系统的完整性、质量和效能。
(十)保证信息技术能被获得、使用和控制,以便促进行政使命的履行,包括对公众信息收集负担的减轻。
(十一)增进管理预算局和所有向国会负责任的其他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它们对公众执行信息收集审查程序、信息资源管理以及依据本法确立的相关政策和指导方针。
第2条 定义[2]
( 一)“机关”,是指任何行政部门、军队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或者政府行政分支中的其他机构(包括总统办公室),或者任何独立管制机构,但是不包括下列机关:
1.审计总署。
2.联邦选举委员会。
3.哥伦比亚地区政府以及美国托管和领地内的政府及其各种属地政府。
4.政府作为承包人拥有的运营设备,包括从事国家安全研究和生产行为的实验室。
(二)“负担”,是指时间、耗力或者个人为了联邦机关生成、保存或者提供信息而消耗的财力资源,所消耗的资源包括:
1.审查指令。
2.获得、安装和利用技术及其系统。
3.调整适用于旧指令和要求的方式。
4.收集数据资源。
5.完成和审查信息收集。
6.传播或者其他信息披露。
(三)“信息收集”,是指:
1.获得、促成获得、请求或者要求向第三方或者公众披露由行政机关掌管的事实或者意见,无论形式或者格式如何,要求其:
(1)美国行政机关、机构(instrumentality)和雇员以外,对十人以上进行的同一问题、同一报告或者记录保持的回答要求;
(2)为了统计目的,对行政机关、机构或美国雇员进行的问题回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