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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行政法的热点问题与发展趋势

  

  在政府职能私有化的同时,法院必须调整传统的政府行为理论,使仅适用于政府行为的公法原则扩展到私有化的公共职能。在1991年的判例中,[24]美国最高法院肯定决定“政府行为”是否存在的适当标准是有关行为是否来源于政府权力,且被指控违宪的私人行为者是否可被认为是政府行为者。


  

  有关考虑因素包括行为者依赖政府资助的程度、行为者是否履行着传统的政府职能以及政府权力是否以特殊方式导致伤害的加重。为政府建造公路、桥梁、船只或潜艇的私人公司并不因为他们履行公共合同而成为政府行为。


  

  监狱传统上是标准的政府职能,但近年来出现了私有化趋势。私有化改革的动因在于政府要节省成本,而私人监狱服务能给这个领域带来竞争,从而提高效率。将公共利益和市场效率相等同,表明即使监狱职能也并不是市场机制的例外,以至要求排除私人行业的竞争。联邦第六巡回区法院在1996年的判例中判决,[25]私人监狱的管理人员对囚犯根据《民权法》第1983条的主张并不具备“有限豁免权”辩护。第1983条授权起诉任何获得州法授权的人剥夺联邦宪法或法律保障的个人权利之行为。有限豁免权要求法院平衡国家赔偿和政府效率,仅适用于政府官员,一般不适用于赢利公司的雇员。


  

  然而,公法所保护的价值是否可全部转化为效率?联邦福利改革对各州的放权可以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近年来,各州对外国直接投资竞争激烈。许多州在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代理,目的是通过外资增加本州的就业并扩大本州产品的市场。1996年的《福利改革法》(即《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将管理福利事务的联邦义务通过总项基金(block grants)放给各州,从而放弃了联邦为穷人提供安全网保护的传统职能。这主要因为美国人相信各州可以更好地选择如何救济本州的穷人。但联邦作用仍然存在。各州要提供法案所规定的福利服务,必须向健康服务部部所提交计划并满足若干条件,主要包括为有孩子的贫困家庭提供援助,并为家长提供职业培训以及相关服务,使之有能力脱离援助而自立;在家长已经领取两年福利资助,或州政府认为家长有条件参加工作的情况下要求家长工作。由于这些规定很宽松,因而各州仍有充分余地形成自己的福利改革计划。许多州设想让私人机构来实施州政府规定的福利计划,因为私人机构对帮助失业人口找工作将有更大的积极性,但是贫困援助和效率并非完全等同的一回事,因而这种做法的成效有疑问的。[26]


  

  联邦还可以使用私人行业的结构模式来传送并监督公共服务。根据“必要与合适条款”,联邦政府有权建立企业。事实上,确立这项原则的美国银行案肯定了银行的公共性质,尽管其大部分股权为私人所有。美国邮政服务、联邦航天管理局(FAA)、联邦铁路管理局以及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都是这类例子,其中有些是私人拥有,有些则纯粹联邦政府拥有,例如商品信用公司、社区发展财政资金、合众国进出口银行、联邦粮食保险公司、联邦监狱有限公司、国家和社区服务公司(Americorps)、退休金福利保险公司、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巴拿马运河委员会等。还有混合产权的政府企业,例如美国铁道(Amtrak)、合作社中心银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联邦家庭借贷银行、联邦间接信用银行、联邦土地银行、联邦家庭贷款银行、合作社区域银行及1936年《农村电气化法》以后的农村电话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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