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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行政法的热点问题与发展趋势

欧美行政法的热点问题与发展趋势


张千帆


【摘要】通过追踪美国联邦与欧洲联盟行政法的热点问题,本文探讨了欧美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的意义。在全球化时代,当代行政法早已超越了传统的红灯论和绿灯论之间的狭隘对立,正在走向融合乃至趋同。如何根据国情构建适合自身需要的行政法体系、制度和过程,仍然是21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欧美行政法;司法审查;私有化;程序化
【全文】
  

  一、引言


  

  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钥匙,法律所关注的焦点必然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随着社会发展,公法本身的内容和形式都在不断进化着,其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也在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幻更新。例如在美国宪法发展至今的两百多年来,不同的宪法条款具有显然不同的重要性;正当程序与平等保护获得了非同寻常的意义,而诸如正副总统候选人必须来自不同州的一些很少为人所知的规定则几乎不发挥任何作用。[1]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同条款的社会价值确实不同,因而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赋予不同的重要性。行政法也是如此。美国行政法的关注焦点在1890年代是传统的贸易和竞争管制,1930年代转移到现代福利和劳工保护立法,1960年代则转变为生活质量(如消费者权益和环境保护)以及程序性权利保障。法律的重要性完全由其社会价值决定,而社会变化最终决定了法律的走向。在实体部门法所积累的经验基础上,各国发展了行政程序法。由于行政程序体现了各部门法的普遍规律,程序法构成了现代各国行政法的中心。[2]


  

  二、欧美行政法的热点问题


  

  (一)美国行政法


  

  正如已故行政法学权威施瓦茨教授指出,美国行政法的“热点”问题大约每1/4世纪变换一次。[3]在1945年,兰迪斯(James Landis)曾经提出美国行政法在当时面临的两大问题。第一,美国是否需要一部普遍的行政程序法典来控制联邦行政机构?第二,什么是适当的司法审查范围与力度?法院对行政行为究竟应该进行全面审查还是有限审查?第一个问题被次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所回答:行政程序法本身就是一部普遍的法典。这部法典部分回答了第二个问题:法院基于“充分证据规则”对行政行为进行有限程度的审查。在1951年的“宇宙照相机案”中,[4] 最高法院进一步确定,对事实证据的审查力度和“明显错误标准”类似。


  

  到1970年,美国行政法面临着完全不同的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在检查与搜占(search and seizure)要求“可能事由”(probable cause)与法院许可的问题上,行政与刑事行为之间是否应该区别对待。第二,社会福利是否应该被当作一种“权利”,抑或只是传统认识上的特权(privilege)或政府馈赠(largess)。宪法中的正当程序要求仅适用前者,不适用后者。最高法院基本上回答了这两个问题。首先,宪法第四修正案对无理搜占的禁止不仅适用于刑事调查,同样也适用于行政调查,受到政府“严密调控”的企业例外。要符合这种例外,企业必须具备三项条件:调控机制必须具备相当程度的政府利益,没有许可证的检查具有必要性,且行政机构具有在宪法上适当的替代调查程序。[5]在1972年的“福利听证案”中,[6] 最高法院回答了第二个问题:如果对社会福利的剥夺将导致严重后果,那么正当程序将要求福利机构给予当事人以某种形式的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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