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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危害性理论与实质刑法观的关联关系与风险防范

  

  而实质解释论的负面功能是侵蚀人权保障价值。实质解释论具有扩张解释的基本属性,既可能成为彻底贯彻刑罚正当原则的有力理论,也极容易演变为侵蚀人权保障价值的衍生工具。例如,本着“善意和正义”解释刑法(实质解释论),就存在错误地将普通违法行为“扩张解释”为犯罪的重大风险,如2001年上海肖永灵案件、2001年云南某校学生何鹏在ATM机上取款221次、42万余元的行为、2007年广州许霆在ATM机上取款171次、17万余元的行为,在相当意义上都是因为实质解释论而成为犯罪行为。一定意义上讲,这些可以说是实质解释论所具有的负面功能的实证案例。


  

  三


  

  笔者认为,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面临的部分批评确实是该理论自身本原性的痼疾,因而对于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固守不变论立场可能并非明智之举,惟有改革完善论立场才能找到社会危害性理论乃至刑法学整体理论的发展出路。我们发现,社会危害性理论由于其具有更多的超规范色彩,当其用作入罪解释根据时人权遭受侵害的风险更大,但当其用作出罪解释根据时则同样具有强大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为了防范风险,不但需要发展实质刑法观,而且需要完善社会危害性理论。


  

  但是,在怎样改革完善实质刑法观和社会危害性理论的问题上,理论界不无分歧。就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改造而言,现在有一种比较具有影响力的主张,就是以法益理论来替代社会危害性理论。如有学者指出,“我们反思社会危害性理论,并不是要全盘否定社会危害性在犯罪中的地位与意义,而是要将社会危害性这一超规范的概念转换成为法益侵害这一规范的概念。”{17}52-72有的学者更是早就默默地展开了相应的理论转换工作,法益理论的丰富发展并得到更多学者的赞同,可以看做是社会危害性理论改造发展的基本方向,只是在法益本身的具体定位问题上存在一定分歧和差异。笔者是比较赞同法益理论的,认为法益可以成为界定犯罪客体的重要内容,同时法益侵害说在解释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等问题上具有特殊功用。


  

  四


  

  尽管实质刑法观的丰富内容远非社会危害性理论或者法益理论所能囊括,比如实质刑法观还包括实质解释论等诸多方面需要关注,但是仍然可以说社会危害性理论或者其转换形态法益理论是实质刑法观的重要的基础理论,因为实质刑法论(实质刑法观)本身必然需要借助社会危害性理论或者法益理论,否则无法实现所谓的实质刑法论。


  

  我们有理由认为,刑法的实质解释论是实质刑法观的基本主张。有论者认为,实质刑法观的基本主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承认罪刑法定原则,但强调其实质侧面;二是承认类推禁止,但不反对扩大解释并且提倡目的论解释;三是坚持以犯罪本质为指导来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四是尊崇和强调实质的犯罪概念并引出混合的犯罪概念(形式的犯罪概念与实质的犯罪概念之有机统一){2}2。仔细审查分析这些论点可以发现,实质解释论可谓实质刑法观的基本结论,但是,对于何谓实质解释的问题,目前学界尚无一致定论。有学者指出:实质解释“认定立法原意并不可寻,强调法律文本和解释者的互动,致力于破除法律的僵硬滞后,在个案的定罪量刑中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贯彻以实现实质正义为目的的刑法解释论。”[2]{2}11另有学者认为,“刑法的解释,就应该在形式合理分析的基础之上,致力于从刑法规范的形式中获得比较持久连贯的内容,探求刑法规范性的表述所具有的真理性的资质,以最终实现刑法的实质正义。这样,在刑法学的解释立场上,应倡导实质的刑法解释观。”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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