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金融危机责任费的社会反应
华尔街的大型金融机构反对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认为它是扰乱市场的一种不公平竞争。摩根大通首席执行官戴蒙指出,银行业是应该偿还对政府的债务,但是政府也不该向金融机构施以惩罚性征税;银行业不应该承担政府对汽车业的援助费用。戴蒙的言下之意是,只对银行业征收,而对同样接受了援助的汽车业不征收是不公平的。美国金融服务业协会主要成员塔尔博特说,对于那些已经偿还了救助款项的银行和从来没有接受过救助款项的银行来说,这样的惩罚性税收的确是不公平的。{3}正如奥巴马所言,金融危机责任费对受益于TARP援助的金融机构不受欢迎,但是对于承担了援助成本的美国人民却是适当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起责任,不应当将其转嫁给股东或客户,而应当通过削减高管人员的奖金承担起责任。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说,“这一税费或将延长征收期,直到纳税人援助金融系统的每一分钱都得到偿还、纳税人的施援成本降至零。”{4}
金融危机责任费的提出也引发了中外学者们的热议。美国纽约大学教授理查德·爱泼斯坦认为,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毫无积极意义,反而会对银行业造成破坏,不利于美国经济的持续复苏和整个国家的长期稳定,因此,它是政治家嫉妒情绪导致的一个错误决策;他赞成“应该由美国民众而非从中受惠的金融机构来承担政府救助计划成本更合适”,认为银行业的高额利润以及银行家超高的薪水对周围其他人也是有利的。{5}爱泼斯坦是《福布斯》杂志的专栏作家,自然倾向于从金融自由主义的立场来维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在我国,有人认为金融危机责任费是公众的福音,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化,对于解决我国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失控问题具有启示意义{6};也有人担心,金融危机责任费惩罚不了金融机构的大股东与高管人员,为金融危机责任费买单的仍然会是小股民。
二、金融危机责任费正当性的经济法解释
(一)金融危机的法律责任视角的反思
尽管此次金融危机已渐远离,但是危机的教训却值得深思。对金融危机责任费的不同看法也反映了人们对金融危机产生原因以及后危机时代如何防范金融风险的不同看法。金融危机责任费为法律人提供的现实反思路径是,政府救助金融危机的成本应当由谁承担?危机暴露了以往法律制度存在哪些缺陷?如何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以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作为一种包含强力的社会控制工具,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安排必须最终地依靠强力,没有强力的法治就像“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人们服从法律的习惯在不小的程度上是意识到如果他们坚持反社会的残余,那么强力就会适用于他们。{7}15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就是法的强力的体现,改革或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应当是法律人反思金融危机的依归。因此,在回应金融危机责任费的上述社会反应之前,有必要从法律责任制度的视角对此次危机的发生加以反思。
有人指出,法律责任制度的失灵是次贷危机中的一个基本事实,金融自由化趋势下主导的法律鼓励金融创新和冒险投机,却没有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层在经营金融创新产品的过程中带来风险的行为规定任何实质性的责任,导致了风险、收益与责任的失衡,背离了公平的责任理念{8}77-84。有人则重点探讨了解决金融危机的法律责任问题,指出金融危机的解决应当处理好责任的承担问题,明晰相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其中,经济法上的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责任形式非常重要;解决金融危机涉及的责任包括私人主体的责任,也包括政府的责任;这些责任的承担或分配很复杂,尚有待深入研究。{9}有人强调,应当健全金融危机救助中的责任追究机制,要对政府不当救助、滥用救助权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