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的重新平衡

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的重新平衡



——金融危机责任费的经济法反思与启示

阳建勋


【摘要】政府救助金融危机容易引发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如何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重新分配责任,以纠正因政府救助所致的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失衡,是后金融危机时代法律关注的重点。对大型的金融机构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让其最终承担起政府救助成本有助于恢复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平衡。金融危机责任费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重新调整与责任的重新分配,突破了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身份性;而金融风险的外部性、大型金融机构与中小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风险地位是金融危机责任费的风险根源。此外,它对于完善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金融危机责任费;政府干预;市场调节;重新平衡;经济法
【全文】
  

  一、金融危机责任费的提出背景及社会反应


  

  (一)美国次贷危机与金融危机责任费的提出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及美国政府为了应对危机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是提出金融危机责任费的社会背景。“次贷危机”是“次级按揭贷款债券危机”的简称,它在2007年2月爆发以后演变成为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的一场全球性金融风暴。有关危机产生原因的探讨见仁见智,却也不乏共识,如人们普遍以为,华尔街的贪婪是造成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次级按揭贷款是“借贷给不具有完全信用记录或者信用受损的个人的贷款。尽管在金融服务业中信用记分模型各异,而且依据主要模型的信用记分结果不能得到一致适用,但这些人的信用记分通常低于一般银行贷款的标准,因而不能够获得一般银行贷款”。{1}信用记录差、风险较大是次级按揭贷款的基本特征。华尔街出于对高利润的贪婪追求,利用资产证券化这一“现代金融炼金术”将次级按揭贷款予以证券化,从而埋下了次贷危机的风险根源。


  

  2010年1月1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发表讲话指出,银行及金融机构追求短期利润和高额奖金的冒险行为导致了一场几乎使经济陷入第二次大萧条的金融危机。危机本应由这些金融机构自行承担,但它们的失败可能给全国带来更大的灾难。为避免这种结果,美联储及其他机构采取紧急援救措施,如资产救助计划(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简称“TARP”),提供资金帮助其度过难关。TARP原来估计需要7000亿美元,现在估计需要1170亿美元。这仍然是为一笔为数不少的资金,是美国纳税人对华尔街的非凡贡献,正是由于美国纳税人的援助,这些金融机构才得以继续存在。当这些金融机构重新获得巨额利润,并发放下流的高额奖金时,[1]美国联邦政府应当决心收回这些资金,即向在2008接受政府援助的、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大型金融机构征收占其债务0.15%的“金融危机责任费”(Financial Crisis Responsibility Fee,简称“FCRF”),直到纳税人的损失得到全部补偿。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的目的,不是要惩罚华尔街的这些金融机构,而是防止它们滥用权力和过度冒险的投机行为,这些行为几乎使得这些公司破产和整个金融体系崩溃{2}。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