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之交,改革司法服饰的呼声再度在英国兴起。1999年12月,受英国大法官、内政大臣以及总检察长的任命,英国高等法院的奥德(Auld)法官主持了一项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法院系统进行调查的工作,并被要求在1年内提出一份详细的报告,以便为后来的司法改革提供参考。2002年7月,大法官在阅读奥德的报告后宣布,关于法庭服饰的改革问题,必须进行广泛的民意调查,收集公众的意见。同年10月,大规模的民意调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同时进行。这次民意调查当街随机采访了1571位从未上过法庭的一般公众,以及506位曾经上过法庭的公众。在民意调查时,每位受访者会收到一份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列出了五类法律职业者:刑事案件法官、民事案件法官、律师、法庭书记员和法庭引导员。对于每一类法律职业人员应穿着的法庭服饰,调查问卷都提供A、B、C三种选项,并附有相应的彩色照片,要求受访者对各类法律职业者应穿着的法庭服饰作出选择。
调查结果显示:有68%的受访者赞成刑事法官戴假发;有64%的受访者赞成民事法官不戴假发;有61%的受访者赞成民事法官穿黑色法袍。[63]这一民意调查结果后来便成了法庭服饰改革的基础。
到了2003年5月,大法官再次向社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庭服装》(CourtWorkingDress in England andWales)的咨询报告,以供社会讨论。这份咨询报告详细叙述了大法官对此问题的态度,以及提供咨询报告的目的。报告还附录了奥德法官的调查报告和民意调查结果表,而且详细叙述了当前英国法官的法庭着装标准以供公众参考。
经过多年的讨论,最终在2007年,英国首席法官菲利浦斯勋爵(Lord Phillips ofWorth Matravers)宣布:从2008年8月1日起,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庭上将废除在英国存在300多年的假发。不过作为一种妥协,刑事法官在法庭仍然戴假发。[64]这一改革将意味着英国1300多名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时,不需要再戴假发了,并且会身着一种新式的简便法袍。[65]不过关于这种新式法袍的样式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菲利浦斯勋爵又宣布:从2008年10月1日起,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审理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的法官将穿着新式法袍。[66]这款新式法袍是由英国著名的女服装设计师贝蒂·杰克逊设计的,是一款带有中式竖领的黑色长袍。新款法袍不再保留传统的白色围领,取而代之的是在法袍的领口下面,顺着衣襟左右各带一道有颜色的竖条标记。不同的颜色标记表示不同的法官等级:上诉法院的法官,是两道金色布条;高等法院法官是两道红色布条;巡回法官是两道淡紫色布条;区法官是两道蓝色布条。[67]这种法袍还带有口袋,并且比较容易穿着。而且,这次法袍改革还节约了大量的财政开支,因为法律规定必须穿着新式法袍的法官比以前少了很多。随着新式法袍样式的确定,在英国长达20多年的法袍之争最终告一段落。
四 结 语
看来,世界上似乎没有永恒不变的传统。到了21世纪,简化法庭仪式成了普通法系司法改革的趋势。即便在英国,那个盛行几百年、并作为普通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独特标志的假发最终还是走下了民事法庭。十分巧合的是,与英国司法改革遥相呼应, 21世纪的中国也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运动。其中,法官的服饰改革成了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学者的疾呼之下,法袍作为一种司法改革的成果最终出现在法庭之上。然而,颇有讽刺意味的是,刚刚上身的法袍还没有温暖身子,却又面临着是否应该脱下的争议。[68]如今法袍这种尴尬的境地,似乎让人们开始反思当初法袍一哄而上的做法是否真的充分合理。的确,与英国的司法服饰改革相比,我们的改革既没有进行过广泛而慎重的讨论,也缺乏更为科学的论证。我们无须忧心重重地将脱下法袍的行为视为“不合法理”,否则我们便不能解释当今世界上拥有悠久法治传统的国家,为何有时也会脱下法袍;我们也不可简单地将法袍斥为“装神弄鬼”的符号,否则我们也无法理解即便是实行法官服饰改革的, 国家,也并未将法袍废除。西方的法袍向来就有刑事与民事之分、正装与便装之别,像当今中国这种不分场合、不分案情的法袍并不是西方的传统,也不符合当今世界司法改革的趋势。就现实而言,不管争议如何,法官审案时总得要穿衣服。法袍固然可以轻松地脱下,但是我们还需要给出选择其他服装的更为正当的理由。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果我们能对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服饰改革有了更充分的了解,也许会有利于中国问题的回答。
【作者简介】
王华胜,单位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