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英国法官中流行的假发并不是现代法庭中的那种小假发,而是巨大的、夸张式的假发,并且假发越大就意味着法官的身份越高贵。有些假发不仅仅笼罩着法官的头和脸,遮住了法官的脖子,甚至一直垂到法官的胸前,颇似一顶毛茸茸的斗篷。假发的流行对法官来说又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这个巨大的假发如何与原有的头饰(方巾、兜帽和软角帽)一起戴在头上呢?从这一时期法官的画像来看,以前的方巾、兜帽和软角帽已经被大大缩小,法官们会将这些细小的头饰叠加在一起放在巨大的假发之上。到了后来,方巾、兜帽、软角帽进一步缩减为一小块圆形的、带有白边的黑色丝布,置放在头上的假发中间。[47]黑色便代表以前的兜帽与软角黑帽,而其白边则代表着以前的白色方巾。也许是这种安排过于滑稽,以及不便于固定假发中间的那块黑丝布,最后连这块黑丝布也慢慢地消失了。不过,在英国传统思维中,方巾、黑帽仍然是法律职业的标志。后来英国大法官在授予高级律师时,还会在被授予者戴假发的头上放一块黑丝布,这块黑丝布的仪式便是这一古老传统的遗风。[48]
初期法官的假发也不是现代的灰白色或粉白色,它们通常是黑色或者是其他一些自然发色。当时的假发也只是一种时尚的装饰物,并无特定的法律含义。大约从1685年起,白色假发开始出现。[49]也许是因为这种白色假发能体现出传统法袍上的白貂皮的喻义,于是法官们开始放弃自然色的假发,转而追求与法律传统相联系的白色假发。到了18世纪中期,戴假发的时尚在英国开始受到当时评论家的无情讽刺。其中将这场批判推向极至的便是英国著名的艺术家、社会活动家威廉·霍加斯(W illiamHogarth)。他在1761年创作了一幅名叫《假发的五种样式》的版画,在画中他将假发分为五种样式,并对所有的假发样式都进行了奚落。由于霍加斯等人的嘲弄,英国人开始逐渐放弃戴假发的习俗,而法官以及出庭律师却还保留着它。据说,从1764年起英国就不再流行戴假发了。伦敦的假发制造商为此还曾向当时的英王乔治三世请愿,要求通过法律强迫绅士们戴假发。[50]至此,假发经历与方巾遭遇了同样的命运。在中世纪后期,当人们普遍都不戴方巾时,法律职业人士却保留着它,于是方巾就成了中世纪后期法律职业的标志;在近代英国,当人们普遍放弃假发时,法官和律师们却留恋着它,于是假发便代替了方巾,成了现代法律职业的标志。不过与方巾不同的是,英国法官戴假发的习惯不是因为法律强制他们戴,而是因为从来就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他们戴。到了后来,法官们要想去掉假发时,却成了一件不容易办到的事了。因为当习惯成了自然时,习惯也就成了法律;当有人想要抛弃这种习惯时,人们便觉得不习惯了,这就是普通法中的习惯法现象。
法官假发的最终定型大约是在19世纪早期。当时有一位叫拉文斯考夫特(Ravenscroft)的人,他发明了一款轻便型的法庭假发,专为出庭律师设计,并且还申请了专利。在1835年,他又申请一项“长假发”的发明专利,这是一款新型的长假发专为法官在仪式性场合佩戴。还有一种“便装假发”为法官日常坐堂审案时佩戴。发明者声称,这种新型的假发完全没有气味,而且还提供免费的保养。由于过去的大假发过于庞大,完全遮住了耳朵,法官戴这种大假发审案时,经常听不清别人在说什么。而拉文斯考夫特发明的假发则在这方面做了改进。他声称,这种假发能使法官听清其他人的发言。这种新型的假发也就成为后世法庭假发的样式。[51]
随着假发的定型,现代英国法官的法庭着装也最终固定下来。对于上诉法院的法官,包括上诉法院刑事分院的首席法官,上诉法院民事分院的首席法官、家事法庭庭长和衡平法庭的实际负责人助理大法官以及上诉法院的其他大法官(Lords Justices ofAppeal)都是身穿黑色丝质法袍和戴短假发。高等法院法官在衡平法庭和家事法庭处理案件时,也是穿着黑色丝质法袍,戴短假发。但是家事法庭受理的很多案子并不是在法庭上公开审理,而是在法官办公室里进行。当法官在办公室里处理案件时,则不穿法袍。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处理后座法庭的案子时,情况则比较复杂,会因季节和案件性质(刑事还是民事)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巡回法院的法庭服装是由带有淡紫色饰边的紫色法袍和短假发组成。另外还有腰带和一块披在左肩上的披肩:如果审理的是民事案件,披肩的颜色便是淡紫色的;如果审理的是刑事案件,披肩的颜色则是红色的。在其他一些场合,巡回法官不穿紫色法袍,而是穿黑色丝质法袍、戴短假发。
区法院法官的工作大部分都是可以穿着西装来完成的,然而如果是开庭审案,区法官则在普通的黑色衣服外再穿一件黑色法袍,戴一顶短假发。另外,在大喜之日,包括国王、王后的生日和某一圣徒的节日,所有法官都穿着红色法袍的传统仍然延续。[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