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法官的头饰
除了法袍以外,法官的服饰还包括其他一些装饰物,类如披风、披肩之类以及其他一些头饰。根据1635年法令的规定,披风、披肩的颜色、质地、样式以及穿着的具体要求也会随着场合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普通法法官区别于欧陆法官的最为突出的标志物———假发,在1635年法令中并没有出现。1635年法令所规定的法官头饰并不是的假发,而是方巾、兜帽和有角帽。[30]
所谓的方巾实际上是一块白色的亚麻布,中世纪人们常将它包在头上,并在下巴底下打个结以固定它。这种头饰据说起源于十字军,其出现的时间大约在12世纪末期。当时,十字军的将士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脑袋,喜欢将一块方巾包裹在头上,再在头上戴上头盔,这样就能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31]后来人们发现这种用方巾包头的做法还能起到防风和保暖的作用,既方便又实用,于是便很快地流行开来,在当时几乎每个社会阶层的人都爱使用这种头饰。[32]至于为何成为了法律职业的标志,英美一些学者认为,在中世纪,从事法律事务的教会人员习惯上会在自己的光头上放一块方巾,以区别于其他教会人员。[33]到后来教会人士控制司法的局面被取消了,方巾加兜帽的头饰便为非教士的法律人士所采用,“以作为在教会的光头、托钵僧的斗篷和一般男性的长发之间作出的一种妥协”。[34]实际上,这些说法都是不可靠的,因为前面刚刚提到,这种头饰在中世纪时期并非为教会人士所专用。“在英国,每一位男士都会用一块方巾包头:出庭的法官、律师、贵族、骑士、猎人、信使都是如此。令人好奇的是,这种头饰不仅在英国,而且在法国、德国也很流行。”[35]并且在1267年,伦敦宗教会议(Council ofLondon)就规定:除了在旅行时,教士永不可以在公共场合戴方巾。[36]因为如果教士戴方巾,其光头的真相就被掩盖了。这样会导致教士们忘记他们的教士职责。可见教士是最先放弃方巾的阶层。大约到了14世纪早期,方巾便不再流行,很大程度上已经消失了。[37]而仍然保留这种头饰的似乎只有法律职业人士。于是到了14世纪中期,方巾这个词已经不再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一块方布,而是等同于英国的高级律师协会了。[38]也有学者认为最迟在伊丽莎白时期(Elizabeth I, 1558-1603年),方巾成为法律职业服装的一部分。[39]但很明显,实际时间则比这要早得多。从反映亨利六世时期(Henry VI, 1422-1461年)王座法院的一幅绘画进行推断,当时的普通人士已不再戴方巾,方巾已经成为了法律职业的标志性头饰。[40]
也许是出于美观或是为了方便,法官后来不再将方巾包裹在头上并在下巴下面打个结,而是将这块白色的方布放在头顶上,再戴上一顶黑色或紫色兜帽以固定它。此时方巾已经丧失了早期防风和保暖的功能,而纯粹是作为一种传统的职业符号而保留下来。除了这两件头饰外,法官们经常还会在兜帽上再加上一顶帽子。[41]为了直观了解英国法官这种奇怪的头饰,我们可以看一幅伊丽莎白时期的理查德·哈波(RichardHarpur)法官的画像,画像中的法官头上既有一块包裹头的方巾,在此之上还有一顶帽子。[42]还可以看一幅著名的大法官柯克(Edward Coke)的画像,画中的柯克头上戴有一顶小兜帽,兜帽里的方巾从帽子的边缘露出了一部分。在兜帽之上,还有一顶带有侧面的黑色软角帽,颇类似今天的学位帽。[43]从这两幅不同时期法官的画像来推测,大约在16世纪后半期、17世纪前半期,法官的头饰除了方巾之外,还有兜帽和软角帽。不过,在前面已经提到,早期服饰比较混乱,很多法官会根据个人爱好作出取舍。最终将英国法官头饰确定下来的则是1635年法令。不过,在1660年之后,一种新的头饰开始进入英国司法界,并且逐渐取代了以前的头饰而成为英国法官的独特标志———这便是假发的引入。
英国戴假发的风潮始于查理二世(Charles II)复辟。由于查理二世长期流亡于法国宫廷,回到英国后,法国戴假发的时尚也因此流传到英国。[44]另外假发在英国的流行,还与英国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有关。查理二世的复辟,标志着在内战中反对国王的圆颅党与代表保皇派势力的骑士党之间达成了妥协。圆颅党与骑士党不仅在政治上对立,而且连发型也截然相反:圆颅党人一律留着短发,因此“圆颅”就成了这个党派的绰号;而骑士党人则一律是留着长发,因此又有一个绰号叫“披头士”。旧王朝虽然复辟了,两派在政治上的对立也已经缓和,但是圆颅党人的头发却不能在一夜之间长出来!而发型上的差别就意味着政治上的分歧,为了消除这种明显的对立,假发便成了最好的政治掩饰物。[45]于是在旧王朝复辟后,戴假发之风便在英国盛行开来。[46]当时,社会每一个阶层的人都可以拥有一顶假发,法官自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