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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官服饰的形成与改革

  

  说来有趣的是,罗马教会的僧袍实际上就是古罗马时期普通人的服装。在基督教的最初400年里,教会人士的服装与罗马普通人的服装并无二异。[16]之所以后来觉得如此另类,并不是教会对一般人的服装进行有意的修改,而是保持普通人的服装永不改变的结果。献身教会就应该修身养性、洁身自好,不可以追求世俗的浮华生活。故此罗马教会就曾经下令,禁止教会人士追随当时社会贵族和富人们追求时尚的风潮,而必须保持他们所穿着的、质朴的普通人服装不变。[17]于是,教会人士有意避开了俗人的流行色,废弃一切在他们看来有些放荡的色调,保持着低沉和庄重的颜色,以使其神圣的职业为人所知。从此,在长达几千年的社会变迁中,尽管世俗社会的服饰变化万千,但教会人士仍然坚守着古罗马时期的普通服装。[18]与教会僧袍的朴素、低沉的风格相比,世俗法官的法袍却是华贵、艳丽。国王们总喜欢让其法官穿上装饰华丽的红色和黑色法袍,色彩鲜艳的粉红色、紫色以及蓝色也是很常见的。[19]这些不同的颜色实际上不仅反映出各国国王不同的爱好,也反映出法官级别与地位的高低。在英国,丝绸与貂皮一般只限于高级法院的法官,最低层的治安法官则根本不穿法袍,而是穿着与他们社会地位相近的普通人服装。


  

  最初的法袍不仅颜色多样,而且质地华贵。例如在英王爱德华三世时期,国王便授权王座法院的法官可以穿着布和丝绸做的衣服,可以用羊羔皮和白貂皮做披肩,以此来显示王室法官的突出地位与高贵身份。由于法官是国王的臣仆和权力的代表,法官的服饰花费是由国王来提供保障的,国王时常会给每一个法官拨付一定数量的布料和毛皮以供法官的服饰之需。根据史料记载,在理查德二世(Richard II, 1377-1399年)在位的第11年,普通法官可以受领长11艾尔的绿布用作法袍,大法官还额外加24艾尔的丝绸。[20]在亨利六世(HenryVI)第22年(即1443年),财政署首席男爵可以受领10艾尔的紫色布做冬季法袍,受领32贝里的纯色貂皮做披肩,[21]另外还有120贝里的杂色貂皮和7卷丝。对于夏季服装,则是10艾尔的绿布。其他男爵夏季服装则是每人10艾尔的紫布,冬季服装是120贝里的杂色貂皮和32贝里的纯色貂皮,另外还有两匹丝。[22]根据以上这些记载,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英国国王赏赐给高级法官的布匹、皮草较为丰厚,足见国王对其法官的器重。另外还可以看出,当时英国法官的法袍并不只是一种颜色,绿色似乎颇为流行。至于后来法袍的主要颜色为何变成了黑色,有些学者认为这一传统起源于1694年英国女王玛丽二世(Mary II, 1689-1694年)的去世,当时英国所有的法官和律师都穿着黑色的服装以示哀悼。尽管后来高等法院的法官恢复了红色和紫色,但是黑色还是保留下来作为低级法官、律师以及法庭书记员的服装颜色。[23]不过,这一观点并不可靠。实际上黑色法袍在女王玛丽二世去世之前就已经存在了,黑色正式被法律确定为法袍的主要颜色,则是始于1635年的法令(见下文),与女王玛丽二世之死毫无关系。


  

  早期法律服装穿着杂乱的局面,直到17世纪才最终得到有效的规范,欧洲各国法袍的颜色、样式和穿着方式逐渐得到了统一。当时随着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封建王权已经不能容忍法袍穿着方面的混乱状况,开始通过发布王室法令的方式来规范法袍的穿着。[24]在英国,法律服装的合适形式在17世纪上半期再度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当时正值王权与议会之间关系紧张时期,对法官服装的确定是要进一步明确法官作为国王代表的重要意义。于是在1635年,威斯敏斯特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f Westminster)颁布了一项法令,对法官和法庭其他成员的服装及其穿着的样式作出了权威性的规定。从此之后,英国(仅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及其殖民地法官的服装标准都源自于该法令。[25]


  

  根据1635年的法令,英国法官的法袍概括起来讲主要可分为正装法袍和便装法袍两种,法袍的颜色规定为猩红色、黑色和紫色三种。正装法袍为猩红色,并装饰有白貂皮,一般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以及圣徒日、国王生日和其他重大礼仪场合穿着。而便装法袍为黑色或紫色,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穿着,紫色或者黑色是由法官自己来选择。这样穿着的理由是:在刑事法院,法官受理的是国王诉讼,法官是作为主权的代表而坐堂审案,因此他要穿着正装;而在民事诉讼中,主体则是双方当事人,法官坐在那儿仅仅是为当事人裁断法律,因此他穿司法便装。在法袍上装饰有白貂皮,这是因为这种动物的皮毛一直被认为是纯洁的象征。[26]至于英国法官在盛大场合穿着红色法袍的传统,则起源于中世纪法国法官举行“红色集会”或“圣灵会”的习俗。在法国,中世纪巴列门的法官们是以集会的形式来审理案件。由于在审理案件时会有众多的当事人和证人出庭,所以为了避免影响农时,在农忙时节法官们会进行长休。在长休期内巴列门不再受理案件,长休期结束后,法官们再次重新集会,开庭审案。在长休期结束后重新集会时,巴列门的全体法律人士会举行一个盛大的庆祝仪式叫“MesseRouge”(意为红色集会)。由于与会者都身着猩红色的法袍,[27]因此这样的集会又被称为“红色集会”。这种法律仪式起源于基督教的“圣灵会”:在圣灵降临日,使徒们身着红色的僧袍聚集在一起,等待圣灵的火舌降临到他们头上,以向他们传授神的旨意。之所以身着红色僧袍,是因为红色代表火的颜色,而在基督教思想中火是最为纯洁的,身着红色僧袍便代表着纯洁与虔诚以及对圣灵的敬畏。根据这一基督教仪式,法官们进行集会的目的便是企求圣灵给予他们智慧,并保佑他们将要从事的工作。在诺曼征服后,威廉将法官长休期的习俗带到了英国。在英国的法官集会中,所有的罗马天主教法官和律师均须出席集会,集会地点设在圣·安瑟伦教堂和西塞利亚教堂。[28]尽管这一源于罗马天主教的习俗后来被废除了,[29]但英国法官在盛大场合身着红色法袍的习惯却一直保留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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