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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司法对量刑规范化的启示

  

  但是同时应该注意到,对被害人过错的确定是“责任分配”的最基本步骤所在,确定“被害人的过错”有两个步骤:(1)什么样的过错该纳入应负责任的范畴?(2)此过错应负责任的比例是多少?


  

  3.关于“责任分配”的比例划分。[23]


  

  第一等:被害人责任*10%级,同时刑事被告所犯罪名的法定刑最高限为7年以下。包括①轻微、一般违反道德行为;②轻微、一般违法行为;③严重不合理行使合法权益行为。轻微、一般违反道德行为及轻微、一般违法行为,如被害人不守信用、赖账、欺诈、小额盗窃等,严格来讲达不到犯罪学上意义的“过错”,但是一旦成为刑事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应该承担轻微的责任,10%以下为宜;严重不合理行使合法权益的行为,被害人的“过错”点在于不合理,程度需达到严重,例如:债权人在公共场合宣扬债务人的家丑,遭债务人打伤,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对故意伤害(轻伤)负轻微责任,10%为宜,同时刑事被告实施的犯罪必须为法定刑最高限为7年以下的,若是7年以上重罪,那么以上三原因相对此严重犯罪行为不具有犯罪学意义上的“过错”,10%的责任额会出现量刑畸形。 第二等:被害人责任10%~60%级,适用于所有刑罚种类、刑期的犯罪。包括①严重违反道德行为,如通奸等。此处其过错虽不违法,但是由于其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直接导致刑事被告的犯罪行为,被害人的责任较第一等的“一般、轻微”大,首先应确定在10%以上;又因为被害人可以在犯罪行为中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刑事被告的自身罪过责任,以60%上限为宜。②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刑事被告实施的是非正当防卫(包括防卫过当)行为。如被害人越狱,村民将其殴打致死,村民犯故意伤害致死,但是被害人应承担较大份额责任。


  

  第三等:被害人责任≧60%级,适用于所有刑罚种类、刑期的犯罪,同时量刑必须低于刑事被告所犯罪行法定刑的最低限。具体指被害人引起刑事被告防卫过当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现阶段处理“责任分配”、被害人应负责任过错归责的问题上,同时应该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包括刑法及其单行法的有关规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刑事政策)。如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24]、最高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民间矛盾激化引起故意杀人案件的司法政策。这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都是对量刑中特殊问题的特殊处理,是一些固定的科学成果,在“责任分配关系”理论未成体系前,是解决被害人过错责任问题的合法、权威的依据。


  

  三、补偿原则与量刑规范化


  

  (一)“补偿原则”概说


  

  刑事犯罪后,刑事被告或其亲属对被害人是否作出赔偿,赔偿到什么程度,也应当成为量刑必须考虑的要素。以此为指导进行量刑,就是遵循补偿原则。对刑事被告或其亲属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作出赔偿后形成的关系,笔者称之为“补偿关系”,或称“恢复关系”。顾名思义,所谓“恢复关系”,即刑事被告或其亲属对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采取的积极主动的恢复、补救措施,使犯罪行为业已造成的社会危害得以降低,从而减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刑事被告从轻量刑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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