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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司法对量刑规范化的启示

  

  面对亲属相犯的刑事问题,应当从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与司法传统入手。中国传统的法律是儒家化的法律,讲究贵贱、长幼、尊卑、亲疏有别,强调“名位不同,礼亦异数”{1}。但正是这种有差别性的行为规范,在旧中国特殊的社会背景下把法的特殊性与普遍性很好的统一起来,其所遵从的伦理价值至今是中国社会道德价值的取向。今天所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不是一种机械的绝对平等;相反,特殊问题的特殊处理是实现平等的唯一途径,也是追求自身道德价值的方式所在。对于亲属相犯的量刑规范,应该在一般量刑规范上体现其特殊性,把握这种特殊性,必须从中国历史传统中去寻找答案,这样才能符合国情与民情。


  

  传统司法所遵循的亲属伦理原则,以“准五服以制罪”最为典型。此制在西晋进入律典。唐律“一准乎礼”,发展完备。明时更是将五服图载于律首,成为统帅《大明律》的基本伦理原则之一,直至《大清新刑律》未能摒弃。[6]“五服”,又称丧服,乃规定亲属范围,指示亲等(即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制度。[7]“准五服以制罪”的内容是:侵犯人身权利(主要是生命权与健康权)的犯罪,卑幼犯尊长,服制(亲等)越近则处罚越重,服制越远则处罚越轻;而尊长犯卑幼的案件,服制越远处罚越重,服制越近处罚越轻;对于强奸类犯罪,则不论尊卑长幼、亲疏远近一律服制越近处罚越重;而对于侵犯财产的案件,则一律服制越近处罚越轻。同时,唐明清等各朝“准五服以制罪”的司法制度在处理亲属相犯时,往往是与“凡人犯”比较后的定量增减,[8]如唐律规定:“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两等”,{2}此处的“减两等”即是定量减刑所在。


  

  (三)亲属伦理原则对当今司法的借鉴


  

  以“五服制罪”为中心的伦理原则,在今天看来,仍有其可资借鉴之处。下面作者将遵照此原则的分类标准,从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强奸类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以及现行刑法的个别特殊罪名四方面进行分析。[9]


  

  1.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主要包括故意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交通肇事罪。[10]


  

  (1)故意犯罪


  

  ①卑幼犯尊长。一般来说,撇开其他犯罪情节,卑幼犯尊长比常态的犯罪(凡人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侵害的是两重客体: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与传统的孝顺尊老的伦理道德规范。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是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同时,因为亲等的亲疏远近不同,其对孝道伦理的践踏程度亦不同,亲等越近的卑幼犯尊长,量刑越重;亲等越远的卑幼犯尊长,量刑越轻,但应重于凡人犯。


  

  ②尊长犯卑幼。“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尊长犯卑幼,轻判甚至免罚乃是天伦大义,但亦不可一概而论,而要区别情形。在中国古代,尊长犯卑幼的案件处理,卑幼的过错极为重要。卑幼之过错在于“违犯教令”,所谓“教令”,乃指“可从而违的正命”,通俗地来说,就是家中父亲为子女、家庭着想且合乎时宜的训话、命令。若子孙并未违犯教令而杀之,以故杀论,此时处罚虽远轻于凡人犯之“故杀”,[11]但却明显重于尊长对子孙违犯教令之杀伤罪(加一等)。{3}这就使尊长杀伤卑幼的两种情况很好地区分开来:尊长无因杀伤卑幼,明显区别于尊长对子孙违犯教令之杀伤,加重量刑;若是卑幼有违犯教令,乃至有违犯道德大义之过错,尊长灭亲行为会被减轻或免除处罚。当代社会,对“尊长犯卑幼”的量刑,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传统司法之经验,以“义”为区分标准:对于无辜伤杀卑幼,依常态犯罪量刑处罚;“大义灭亲”,则从轻或减轻处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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