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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服务理念下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法律调整

  

  (二)解决市场失灵的法律制度


  

  1.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信息公开是指拥有信息优势的市场参与者或政府等其他信息拥有者向市场参与的相对方或社会公众公开其有关信息,以使市场参与者在信息相对完全化、对称化的前提下实施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一种制度安排{25}。鉴于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因专业性极强而拥有信息优势以及政府因公权力获取信息的成本较低的原因,笔者以为,可以通过国务院或卫生部制定《公共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规则》,从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两方面规范信息提供的义务和责任:(1)赋予公共医疗机构信息说明的义务。该义务又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向社会公开普适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种类及收费标准、医生和护士基本情况、常见病症的基本表征等等。二是向患者公开个别性信息,包括患者基本情况、主治医生和主管护士基本情况、病症表征、检查项目和结论、处方和医嘱、单项费用与总费用详细清单等项目,从而使隐蔽信息公开化以达到消除信息不对称负面影响、切实保护患者权益的目的{26}。(2)规定政府直接提供相关信息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医疗机构的分布及综合评价;公共卫生的服务项目内容;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知识;每种医疗服务平均的实际耗费,并根据地区差异、工资水平差异和医院资质差异制定出医院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基本药物目录等。2009年8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发布,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同年10月,卫生部又发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这些都是我国在公共医疗卫生领域践行信息公开的有益尝试。


  

  2.竞争规制法律制度


  

  竞争规制法律制度着眼于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规制,消除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正常运作的各类因素,保障市场主体在自由、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开展竞争。针对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存在的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导致各大医院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通过商业贿赂形成“医药共谋”等反竞争的问题,笔者以为,应积极运用经济法体系中的竞争规制法律来恢复医疗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并促使市场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资源总体利用率。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而言,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的“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严厉打击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理顺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为主体的“禁止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规范医药领域的广告宣传行为。就反垄断法律制度而言,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有效地规范医疗机构出现的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作者简介】
袁文全,单位为重庆大学。
【注释】本文所称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具有普遍受众性的三个层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具体而言:“公共卫生”,按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是一门通过有组织的社区活动来预防疾病,延长寿命和促进心理及躯体健康,并能发挥更具潜能的科学和艺术。它以“健康促进”为宗旨,范围包括:疾病预防和疾病控制、健康宣教,对食品、药品、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制等,并建立一套社会体制,保证每个公民均享有应有的健康与寿命,它是针对社区或者社会的措施。“基本医疗服务”,是指在医院进行的针对个人开展的有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活动,不包括重大、疑难病症的诊治和个性化的特殊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是指覆盖全部人口的医疗保险和针对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活动,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上述三个层次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其运行的宗旨是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健康,其有效提供依赖于政府的干预,需要经济法进行调整和保障。
社会权利(social right)指人的社会价值的积极肯定和充分发展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国家和政府不只是对这些权利作消极的承认和不侵犯,而是要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这些权利的实现创设社会条件。(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魏定仁,龙显雷.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99.)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2000年第14号一般性意见中就特别指出:在理解健康权的时候,要特别关注个人在享有健康权方面的非歧视和平等待遇,强调公平获得卫生保健和卫生服务的条件,国家对健康权的实现负有三种义务,即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并提出衡量义务落实情况的可获得性(availability)、可接近性(accessibility)和可支付性(affordability)标准。(林志强健康权的国家义务.社会科学家,2006, (4):94.)
虽然改革后我国卫生总费用、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的绝对额都在持续增长,但政府预算卫生支出总额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却在下降,从1980年的36. 2%下降到2004年的17. 1%,降幅超过50%。与此同时,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呈现快速增长势头,由1980年占卫生总费用的21. 2%增长到2003年的55. 5%。由此可见,我国卫生总费用的不断增加是以政府支出降低、社会支出减少、个人被迫增加卫生支出和个人支出比例的急剧攀升实现的。而在OECD国家中,卫生总费用的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承担的,大部分国家政府承担比例都在70%以上,少于70%的只有6个国家。(张占斌.中国公共卫生政府投入及国际比较分析.学习论坛,2009, (3) :43-44.)此外,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宽口径计算,我国卫生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和占GDP的比例均低于国际同类国家水平。以2002年为例,我国政府的广义卫生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仅为9.4%,占GDP的比重也只有2%,低于泰国(分别为11.8%和3.1%)、南非(分别为11.6%和3.5%)、哥伦比亚(分别为19.0%和6.7%)等很多同为中等收入国家的比例,甚至低于蒙古(11.5%和4.6%)、坦桑尼亚(12.8%和2.7%)、海地(23.8%和3.0%)等一些低收入国家的水平。(Diane M. Learning from experience: Healthcare financing in low and middle-income countries. Geneva: GlobalForum for Health Research, 2007:53-58.)
在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成员国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的评估排序中,中国列188位,在191个成员国中倒数第4位。(刘激扬.公共卫生资源公平配置的伦理学研究.中南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52.)
美国经济学家杰弗里·萨克斯教授在一次宏观经济与健康的研讨会上提出3个对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非常重要的问题:第一,政府对贫困人群的医疗覆盖的作用。政府应该保证贫困人群对基本医疗服务,尤其是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所有人都应该可以同等地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第二,政府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政府要考虑怎样防止人们因为一些疾病和突发事件而变得贫困。第三,明确政府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Anil B. Deolalikar. The de-mand for health service in a developing country: the role of price,servicequality, and reporting of illness, Handbook of Applied Economic, 2000:44.)
参见练学辉.住院67天花掉550万元.南方日报,2005-12-1(7).
以卫生事业费为例,地方财政承担95%以上,中央财政只负担2% -4%左右。而在各省的卫生支出中,省级财政一般承担不足15%,而市级、县级和乡镇财政分别承担了30%,50%和5%。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许多县、乡财政只是“吃饭财政”,根本无力承担本地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卫生支出责任,进一步加大了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的不平等。(耿瑛,等.增加政府投入提高医药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中国卫生经济,2009,(3):14.)
2010年1月8日,胡锦涛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世界主要国家财税体制和深化中国财税体制改革进行的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表示,要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http://www. chinanews. com. cn/gn/news/2010/01-09/20633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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