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复合性规范为认识我国现行宪法的宪法规范形态,就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的大量条款都是以复合性规范来对人们的行为提出规范方面的指引要求的。例如,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该规定实际上对公民提出批评建议,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行为提出了两个角度的规范要求:一是“授权性规范”的要求,规定公民可以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当然根据授权性规范的内在要求,也可以不提出批评和建议;二是“禁止性规范”的要求,即公民在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时,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很显然,对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建议和批评这一行为而言,宪法设计的是两个方面的规范要求,而不仅仅是单纯的授权性规范。这种复合性规范的条文设计就具有针对具体宪法行为实行规范指引逻辑上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可以比较全面地把握宪法规范对于人们实施的某一个具体行为的总体态度。再如,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享有的“职权”,一方面是宪法对国家机关的“授权”,另一方面,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又必须严格地依据宪法的授权来行使该项权力,只就构成了对行使宪法权力行为的“义务性规范”,故宪法上所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属于“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