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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性规范在宪法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地位

复合性规范在宪法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地位



——宪法哲学中的几个新范畴探讨之四

莫纪宏


【关键词】简单规范;复合性规范;宪法规范;宪法行为
【全文】
  

  在传统宪法学的理论研究框架中,宪法规范理论比较薄弱。对于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和法律特征的介绍和描述,基本上沿袭了流行法理学教科书中的观点,即宪法规范由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构成。由于具体宪法条文本身与宪法规范并不相对应,所以,就出现了宪法条文与宪法规范“二元化”的概念设计系统。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导致的结果就是宪法规范的理论只具有一般理论上的宣示意义,而缺少宪法适用意义上的指导价值。不论是制宪角度,还是从适用宪法的角度来看,宪法规范之间的联系以及宪法条文之间的联系都没有一个科学的理论解释方法,导致了宪法规范对人们行为的实际指导作用变得模糊不清。


  

  事实上,导致宪法条文与宪法规范“二元化”的主要原因来自宪法学理论对宪法规范的认识过于简单。只是从宪法规范对人们行为指引的形式要求出发,而没有围绕着具体的宪法行为来描述宪法规范如何产生具体的指引作用。如果以具体的宪法行为为依托来说明宪法规范对行为的指引作用,那么就可以发现,对于一个具体的宪法行为来说,宪法规范的指引可能就是复合性的,而不是单一性。因此,从宪法规范自身的规范特性来看,宪法规范包括了第一层次的简单规范,即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对于授权性规范来说,宪法规范赋予了人们行为的可选择性,即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具体行为人“做”与“不做”,都属于授权性规范的允许的事项。对于义务性规范来说,其规范特征是“应当”,也就是说表现在人们的具体行为上就是“应当做”和“必须做”,不做就是“违宪”。对于禁止性规范,规范的具体内涵就是禁止人们做,如果人们的具体行为表现为“做”,就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构成了违宪。但是,在宪法规范具体指导人们行为的过程中,由于人们行为的复杂性,宪法规范不可能简单地以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来指引人们的行为,故必须对某一个具体的行为作出多种规范指引。如果以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作为“基础规范”的话,那么,对于具体宪法行为的规范要求可能就表现为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复合、授权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的复合、义务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的复合以及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复合这四种复合性质的宪法规范。所谓的宪法条文与宪法规范的分离,实际上宪法条文是以行为的完整性为依托的,一个完整的宪法行为应当由一组复合性的宪法规范做出行为指引,宪法规范的“文本特征”必须是“规范形态”与“行为特征”的相互作用的产物,而不仅仅是宪法规范的单纯指引。事实上,以简单规范形态出现的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出现的宪法规范,很难在实际生活中对某个事项进行直接和有效的规范指引。传统宪法学理论忽视了这一点,对于宪法规范的理论未作细化方面的研究,导致了宪法规范的规范形式理论很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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