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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失与回归

迷失与回归



——论减刑假释诉讼程序之重构

徐玲利


【关键词】减刑;假释;诉讼程序
【全文】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关口,减刑、假释是刑罚变更的常见形态。由于立法不足、机制缺位、监督软弱等原因,减刑、假释程序错位运行导致种种弊端,使先前刑事诉讼取得的司法成果功亏一篑,严重侵蚀着司法正义,阻却了刑罚目的的实现。剖析积弊成因并寻求解决之道,对于探究监所检察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的出路,捍卫司法正义,提升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减刑、假释程序运行中现实弊端之检讨


  

  1.权力运行错位,行政权侵夺司法权。减刑、假释从程序启动到实体条件的把握,监狱都起着决定性作用。[1]首先,从制定减刑、假释计划到讨论研究,从制作减刑、假释材料到呈报给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每一个环节都由监狱包办;其次,在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问题上,监狱凭借特殊的管理优势,成为享有绝对话语权的唯一主体;其三,法院对减刑、假释的裁判多为书面审理,并不接触罪犯,司法裁定沦落为形式意义上的“走程序”,实质审查被虚置。尽管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权由法院行使,由于权力错位运行,造成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夺。


  

  2.公允缺失存在,阻却刑罚目的实现。监狱系统对于减刑、假释具体标准的创制与执行拥有巨大空间,它通过制定一系列计分考核、奖惩制度来考量罪犯是否“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加之法律没有赋予罪犯申请复议、复核等保障性权利,罪犯对监狱的评判唯有接受。否则,可能被定为“不服管教,对抗改造”。一方面是监狱对减刑、假释的垄断,另一方面是救济措施空白,公允缺失在所难免。不当减而减,会导致罪犯不能罚当其罪,刑罚正义荡然无存;当减而不减,罪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这不仅损毁了先前刑事诉讼的司法成果,还使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效果大打折扣。


  

  3.程序运行失范,遭遇非正当化诟病。减刑、假释属于司法裁判权,它具有被动性、公开性、透明性、参与性等特征,它的运行应当符合程序正义。[2]根据法律规定,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3]这种运行模式违反了司法权特征与程序正义原则:监狱没有控诉权,它提出的建议书并不具有启动审判的效力。因此,法院启动减刑、假释程序成为无控诉审判,违反了司法的被动性原则;法院采取书面的、间接的、秘密的不开庭审理方式,背离了公开性、透明性、参与性等多项司法权特征,也违背了程序正义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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