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内下设该机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业的宏观管理部门,负有“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法定职责,而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金融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一环,因此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保护职责更能从宏观全局的角度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在大多数领域不直接监管金融机构,不存在“三会”所面临的在促进金融机构发展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的角色冲突[21]。且在现实中,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大多发生在基层,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覆盖全国所有地市及绝大部分县市,在机构和人员方面有较明显优势,能确保保护的及时有效[22]。
【作者简介】
李靖,华东政法大学讲师、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后藤裕树:《台湾的经济与能源供需关系动向》,杨维中译,参见《台湾研究集刊》2003年第1期。
台湾当局分别在2002年、2004年和2008年发起了三次金融改革,习惯上在岛内被称作“一次金改”、“二次金改”、“三次金改”。但事实上,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在持续进行,“一次金改”和“二次金改”是在民进党上台时期所作的金融改革,“三次金改”则是国民党在台重新掌权后继续推动的金融改革。其中“三次金改”的名称并未被台湾当局正式采用,只是民间仍将马英九当局所推动的金融改革称之为“三次金改”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Part I .5(3):Consumers means persons-(a) who are consumers for the purposes of section 138;or(b)who,in relation to regulated activities carried on otherwise than by authorised persons,would be consumers for those purposes if the activities were carried on by authorised persons.”
方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相关问题研究》,《上海金融》2010年第7期。
参见《“总统”令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台湾法律网,http:www. liaroc. org. twindex06regula-t10R100regu53.htm,2011年8月12日访问。
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东方法学》2005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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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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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课题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研究》,《福建金融》2011年第5期。
参见钟磊:《论加快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建设》,《上海金融》2011年第6期。
叶林、郭丹:《中国
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河北学刊》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