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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启示

  

  二要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条例》、《存款保险法》或《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18]


  

  三要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专门性金融法律法规,细化金融机构诚信、告知、提示、保密等义务,通过明确的规则指引,规范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防止金融机构利用垄断地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构建法制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从长远看,我国需要针对金融业的特殊情况,从保护范围、标准、制度、程度和责任等多个角度入手,构建法制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一套程序完备、公正、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是迅速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和程序安排。


  

  从域外的有关作法来看,美国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英国在FSA下建立了金融调查服务部(FOS)来解决金融消费纠纷。我国台湾地区建立的财团法人性质的争议处理机构,更是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多样化的有力探索,值得我们借鉴。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江苏部分地区试行了涵盖指导、劝告、调解、协商、评价和检查等措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湖北部分地区试行了“对金融消费申诉处理的评价”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在部分地区试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纠纷调解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晋中市中心支行建立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和金融服务维权网络。这都是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19]。


  

  最后,明确并加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的职责。在我国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因缺乏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行业和部门之间无法有效地分工协作,难以起到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美国等做法,通过设立一个新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赋予其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的职权和一系列新的监管权力,以达到保护金融消费者,防范各类风险的目的[20]。具体做法方面,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机构中增设金融服务管理局,专门负责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金融维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能有:制定相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行政规章,及时审查各专业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部门规章,确保消费者获得的金融产品简单清楚、信息透明,防止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因各种欺诈或不公平行为受到损害;负责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是否遵守各项消费者保护规则;提升金融机构实施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政策和程序;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其提高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了解;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对违法金融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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