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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启示

  

  在对以上弊病反思的基础上,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将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等服务)纳入其保障范围,并要求之后金融服务业从事广告、业务招揽及营业促销活动,不得有虚伪、诈欺、隐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的情况出现[15]。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明确金融服务业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第一,金融机构销售商品时,应充分了解金融消费者的相关资料,以确保该商品或服务适用于金融消费者;第二,要充分告知风险,提供充分资讯给投资人作为决策判断时参考。金融服务业应说明金融商品、服务、契约的重要内容,并充分揭露风险,以及未尽说明、损害赔偿责任;第三,“金管会”对于商品销售过程的行为,会要求各金融机构加强并审查;第四,比照保险业务员规划“理财专员”,采取登记制度,将来理财专员销售金融商品时,要到银行公会或信托公会登记,才具有销售资格。恶质违法理财专员必须受罚,最严重可以解除职务,而且包括银行、理财专员业务主管,同样要负连带责任[16]。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对于遏制金融服务业盛气凌人、以大欺小的行业局面,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选择权等实体权益会起到重大作用;“因设有多项保护消费者的强制性规定,新法预期将会对金融服务业的销售实务运作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四、借鉴“借台湾一堑,长大陆一智”,我国台湾地区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设立专门实施机构,设计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一系列监管立法,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消费中不公平和金融欺诈等行为侵害的做法,对祖国大陆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构架不无启示。


  

  (一)祖国大陆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对照主要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祖国大陆目前还有一定差距。


  

  首先,缺乏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对公众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也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这种保护的程度还比较低,相关法律条款也不是十分清晰。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能否适用于金融领域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广告法》等法律也没有针对金融市场做进一步的细化,难以适用于金融产品消费领域。同时,在金融领域虽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并未对公众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的保护以及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制度作出系统的规定,金融消费者受到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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