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判决书上网,是一种诚恳接受监督的勇气,是一种廉洁司法的承诺,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种进步。
2.4判决书的说理问题
何谓判决书的说理?判决书的说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的过程中依据事实、证据,运用法律,从而得出判决结论的逻辑思维过程,其实质是一种法律推理过程,而法律推理,是指特定的法律工作者利用本案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明过程和证明方式。
然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判决书制作的突出问题就是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不加论证,其表现为对证据的简单罗列而不说明采信证据理由、不表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推理过程。二是没有针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分析推理,其表现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理睬,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三是对判决结果及适用法律不详加说明理由。
由于判决书不说理,必然会带来种种弊端:一、它背离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不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判决书的判决应体现“理”与“力”的结合,但目前我国的司法判决普遍表现为有“力”无“理”的结合,这背离了司法公正的要求,我们认为,判决结果的公正只是实体公正的体现,而判决说理则兼顾了程序公正。程序不公正,实体公正就无从谈起,不说明判决理由,特别是不说明采纳或否定当事人的意见的理由,则当事人必将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公众对司法信任程度丧失;二、判决不说理,容易导致缠诉,浪费诉讼资源,这也是判决执行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判决书不说理,对于经济、民事案件来说,败诉者难以心服口服,胜诉者也未必理直气壮,而对刑事案件来说,则无法令被告人认罪服法,当事人自然要将希望寄托于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同时,当事人得不到满意的说法,采取各种手段抗拒判决的执行也就不足为奇,从而浪费了诉讼人力资源、物质资源,抗拒执行人员执行,带来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三、它不利于公众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容易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由于法官不说理或者说的不彻底,不完全就判决,为极少数法官的枉法裁判客观上提供了便利。因此,从制度上杜绝枉法裁判,必须要求判决说理,使判决理由明朗化,促使当事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促使法官对自己行为的自律。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自觉不自觉地以成文法规范为确定的大前提,以个案事实为小前提,机械地将法规与事实对号入座,从而得出判决结论,这样做不利于法官自己提高业务素质。因此,只有强化判决书的说理,才能促使法官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成为高素质的职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