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同情语该不该写进判决书?
将同情语写进判决书,实际上也就是尝试性地将合议庭中法官的个人情感和大众关于正义的理解载入判决书中,必将对我国现行庭审方式、合议庭评议规则以及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等一系列问题带来巨大冲击。对此,我持肯定态度。理由如下:一、这是法官独立心证的体现,审判独立的应有之义。审判独立是美国乃至西方法治国家所普遍确立的一项宪法原则,审判独立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时完全依靠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进行判断,排除来自任何外来的干涉。在判决书中加上法官的同情语,是审判独立原则的当然要求;二、可以使社会民众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的判决,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如果每个法官都是依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独立地作出判断,且判决结果是全体法官的一致意见,这样的判决是值得推崇的,也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反之,如果以维护法律权威为理由而一味地套用法律条文,这极有可能会导致个案不正义,法律存在的一大意义就是维护社会正义,如果连作为最后屏障的法律都不能保障正义的实现,试问如何使社会民众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的判决?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何在?
同时,这也涉及到判决书的语言风格问题。语言风格无非是一个形式问题,但对于法律而言,形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有人将法官的法袍、假发、法槌等等,称为“正义的行头”。一段时期以来,这类“行头”的意义不断被强化,因此,笔者认为,同情语出现在判决书中,正体现判决书语言风格的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行头”的变革,判决书在法理之外彰显情理的变革对于推动法治进步意义重大。
“同情语”出现在判决书中,从表面看是形式的变化,背后却是法治理念的变化,也就是追求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情理是法理的基础,法理是情理的升华。说到底,法理终究还是为了维护情理,“法律无非人情”,这句话说到了点子上法律只有进入人心,才会彰显力量,法律在法理之外多了一些情理,也会使更多的人真正从内心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人民如何去理解什么是法律上的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或许不是依靠对法律文本的学习,而往往是从具体案件的判决公平与否、法官的言行举止,甚至是一份具体的法律文书中,去感受法律,感受正义。我们经常在电影中看到这样的镜头,欧美国家法官宣判时,除了宣读具体的法律条文之外,也常常将浓厚的情感表现出来。人民在感受法律的严肃的同时,对法律也多了一种认同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