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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书看中国法治

  

  2.从判决书相关看背后法治


  

  2.1问题判决书背后的法治问题


  

  首先,让我们理解一下判决书的含义及其应该包含的内容:判决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


  

  在民事案件审结后,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的实体争议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可以说,正是判决书内容的严肃性和应然的全面性,决定了作为审判结果载体的判决书必须经得起当事人的考验,民众的监督。从上面可以看出,一份判决书的出炉是相当有程序保障的,那么又为何经过几重复核程序之后,判决书错误依然层出不穷呢?笔者认为,在具体的司法实务操作过程实务中,长期存在的种种问题,诸如法官素质不高、司法监督程序形同虚设以及大量案件堆积造成的“判决书审美疲劳”等等,都是出现判决书错误的原因,从其表面上看,是个技术问题,而从其实质上看,是执法者的态度和敬业问题,是判决书制作流程背后所凸显的司法监督程序问题。当法律的载体以这样一副捉襟见肘的行头粉墨登场时,由有谁会对所谓的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充满希望呢?法律的权威与神圣荡然无存!司法判决书也不是不允许出现失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作了明确规定,在其他相关法律中也明确应当对这些笔误以裁定的形式予以修正。这样的错误原本是很容易就可以避免的,只需在输入打印之后进行一下不费多少时间的简单校对,只需在制作判决书的过程中还能抱有一丝对司法裁判的审慎态度!


  

  因此,法官的行为是否规范,关系着司法的权威性、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司法是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法官丧失了职业操守和规范的行为准则,就不可能以法治精神造出公正、高效的司法产品。西方有句格言:“法官是仅次于上帝的圣人”。法律并不要求每个法官都是天使,却要求执掌法律的人必须“谨小慎微”,规范执法者操作法律过程的行为,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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