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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书看中国法治

  

  北京市一中院,最终改判此案有三点理由:一、晏教授老来得女不容易。晏教授夫妇是老年得女,却又突然失去,这种后果对他们的精神刺激是巨大的,使其遭受的精神痛苦异常剧烈,必须予以充分的抚慰。二、晏教授夫妇目睹了爱女被害的全过程。法院相信这种痛苦确实达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三、凶手破坏了社会信心。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人们生活于社会之中,是对于社会的正常秩序抱有信心,也是对于善良的社会风俗抱有一定信心,这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朱玉琴面对13岁的小女孩,没有一点对于乘客、对于他人的尊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而且案发场所是在公共汽车上,案发时间是人们欢度国庆黄金周的时候。朱玉琴的行为恰恰破坏了这种信心,侵犯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予以惩罚,以警示违法分子,昭示社会正义。可以说,这三点理由都在法理之外充分考虑了情理。


  

  在以往的判决中,尚未见过以法院的名义对被害人家属表示同情,一中院的判决有所突破,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来看,此次判决的30万也比以往高很多。按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固定标准,判多判少是依据伤害手段、程度、后果等多项因素而定,这更多的是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从此案来看,改判赔偿30万精神赔偿理由充分。


  

  1.3判决书上网向大众公布


  

  最近一段时间网友都在热议,判决书应不应该公开,有网友说:平时法院将公开审判的通知一般张贴法院门口的公告栏,试想,谁会没事经常去看法院公告呢?所以,很少有人去法院旁听,判决书的网上公开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审判公开的不足,值得弘扬!也有网友说:判决书的公开应该有一定得区分和选择,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当然不应该公开。


  

  1.4判决书说理“理”与“力”结合


  

  台湾陈水扁弊案判决,全案判决书竟煌煌一千五百二十三页,重逾三公斤,须分上中下三册装订送达各方。判决书详列诸类证据图表,所引法条都是全文奉上。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尤为详细精彩,以下是判决书的部分内容:被告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可谓法理、情理、事理、文理“四理并茂”,法理畅达,法相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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